基本案情
某石油开发公司近几年来面临严峻市场形势、企业创效能力弱、抗风险能力差等巨大经营风险,企业举步维艰。年4月1日出台《公司工资、奖金及补助考核发放暂行办法》,调整职工工资如下:1.公司与各单位签订年度经营承包合同,对各单位的职工工资、奖金实行“月考核、月兑现,年度考核、总兑现”的办法。2.职工薪酬的发放采取二次分配的办法,先由公司根据各单位效益完成情况拨付应付的薪酬总额(一次),再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制度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二次)。3.若完成利润指标,按档案工资的%核拨工资总额;若盈利但完不成利润指标,视利润完成情况,按70%-90%预发放;若亏损,按最低工资标准核拨;超过30天无工作量,可按放假休息部分发放。该工资分配方案未征求职工代表和工会意见,也没有公示。年公司未完成指标任务,利润为负值,公司按文件降低了申请人张某工资。张某请求公司支付年降低的工资差额。庭审中,公司召开了工资分配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向全体职工说明了理由,并予以公示。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公司出台的工资调整方案事关劳动者的重大利益,应当征求职工意见,并且公示。同时,基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考虑,调整工资属于合理、公平、公正的,对于在庭审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完成法定程序的,应认定降低工资的行为合法有效。
典型意义工资对劳动者最为重要的利益,用人单位应当谨慎处理。一旦工资有所变化必将引起劳动者的不安,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处于社会责任的考虑,作为用人单位在调整工资时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这一重大利益,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要降低工资。用人单位全员降低工资行为未经法定程序,应当属于违法,用人单位应当补发降低的工资差额。但是,基于实践当中,企业的规模、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建设情况等具体因素不尽一致,同时基于企业自主经营权,对于在庭审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完成法定程序的,应认定全员降低工资的行为合法有效。
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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