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舒适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4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
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广饶县、利津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业主自愿、民主协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建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
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工作。
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意见异议的协调工作。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五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业主出资后可凭借相关证明材料以出资额为限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
(四)社会投资和其他合法资金。
第六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且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第七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楼宇单元为单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尤其应当听取该单元加装电梯后在通行、采光、通风、噪声等方面受直接影响的相关业主意见。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书面同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由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
第八条本单元内出资业主为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相关权利和义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个人或组织(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承办加装电梯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就加装电梯事宜达成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的书面协议:
(一)授权实施主体办理加装电梯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的委托协议;
(二)加装电梯项目的费用预算以及资金筹集方案;
(三)电梯投入使用管理维护方案,相关费用的分摊方案;
(四)对利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五)业主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加装电梯的住宅原有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地质勘查报告等资料,出具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及意见。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住宅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在其所在单元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向异议人解释答疑,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纳入设计方案,减少对周边相邻业主的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查意见,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二)实施主体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三)加装电梯部分的建筑设计方案;
(四)加装电梯形成的书面同意协议;
(五)设计方案公示及本办法第九条中所列业主同意方案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对于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资料齐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优先办理。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定施工、监理企业后持下列资料到住房城建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备案手续: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备案表;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审查意见;
(三)施工合同、方案及资质证书;
(四)监理合同、方案及资质证书;
(五)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加装电梯的相关建筑和结构施工图及计算资料等,已上传数字化审图系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对于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住房城建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资料齐全的,住房城建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施工、监理企业及电梯设备等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施工、监理及设备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相应的标准。
第十六条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安装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出具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九条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电梯共有人,可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相关义务。
加装电梯的业主未提出委托的,应当协商约定其中1名业主作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履行管理义务,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导致加装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承继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并存留相关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领取并张贴电梯使用标志。
第二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仅作为原房屋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无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无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第二十三条相关业主认为加装电梯侵犯其自身民事权益或者对加装电梯有异议的,可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或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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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
来源:东营市人民政府热点视频推荐沂河小区一楼带院平80万恒大平精装未住证满90万可议安宁东区平一楼带车库万鲁班公寓一楼97平三室带地下62万大众网·东营房产更多房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