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政办发〔〕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经省编办以鲁编办〔〕21号文件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3月19日
东营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办发〔〕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法治东营建设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二)基本原则。1.坚持“两个相对分开”。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转变执法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坚持权责一致、精简高效。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执法权限,理顺职责关系,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队伍,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着力解决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3.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县级政府主体作用和管辖优势,加强一线执法力量,着力解决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监管缺位问题。4.坚持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有机结合,统筹谋划,稳步实施,务求实效。二、推进市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深化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1.整合执法职责。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在现已相对集中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统一交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将人防方面在规划建设阶段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2.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将职责整合后市城市管理局(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的行政执法职责,分别交由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行使。职责调整后,市城市管理局(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主要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和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等工作,原则上市级除工作需要可保留少量精干力量外,大部分执法力量下沉至区级。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东营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的行政执法。3.调整机构和人员编制。根据职责任务调整情况,按照“编随事走、调编带人”的原则,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划转人员编制到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撤销市人防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人防方面除规划建设阶段外的行政执法职责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内设机构承担。撤销市建筑执法大队。(二)推进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1.整合执法职责。将县区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承担的国道省道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等执法职责,交由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行使。2.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将市交通运输局除港航执法、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外的行政执法职责,分别交由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行使。职责调整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和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具体承担全市港航执法、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等工作。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东营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的行政执法。3.调整机构和人员编制。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更名为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集中行使市交通运输局的行政执法职责。根据职责任务调整情况,按照“编随事走、调编带人”的原则,从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划转部分编制到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撤销5个县区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除高速公路外其他国道省道路产路权方面的执法职责由县区公路局直接承担。(三)推进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整合部门内部执法资源,既设有执法内设机构、又有独立执法队伍的,原则上取消科室执法职能,交由执法队伍承担;能够直接承担执法职责、具体执法任务较少的部门,不再保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部门没有设立执法队伍的不再新设,相关执法职责集中由一个内设机构承担。1.部门领域内由多个机构执法且设立执法队伍的,由执法队伍集中行使执法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内设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统一交由市节能监察支队(挂市能源监察监测中心牌子)行使。市节能监察支队(挂市能源监察监测中心牌子)更名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综合执法支队(挂市能源监察监测中心牌子)。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东营管理处(挂市无线电管理处牌子)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暂不调整。市林业局。将内设机构、市木材检查站、市林业技术指导站、市林木植物保护站(挂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牌子)、市林木种苗站等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统一交由市森林公安局(挂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牌子)行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内设机构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统一交由市卫生监督执法局行使。市卫生监督执法局更名为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内设机构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统一交由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行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统一交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挂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经济检查总队东营支队、打击传销办公室牌子)行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内设机构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统一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行使。市物价局。将市价格监测中心(挂市价格信息中心牌子)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统一交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行使。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将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内设机构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统一交由市油田物资稽查支队行使。2.部门能够直接承担执法职责、具体执法任务较少的,不再保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市商务局。典当行管理、外派劳务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由市商务局内设机构行使;其他行政执法职责由县区具体行使。撤销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等须由市级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内设机构行使;其他行政执法职责由县区具体行使。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挂市旅游监察大队牌子)不再挂市旅游监察大队牌子。市粮食局。市粮食执法稽查大队(挂市粮食质量卫生检测中心牌子)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由市粮食局内设机构行使。市粮食执法稽查大队(挂市粮食质量卫生检测中心牌子)更名为市粮食质量卫生检测中心。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未设立专门执法队伍、由内设机构执法的,由部门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行使,不再新设专门执法队伍。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科(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大队牌子)不再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大队牌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查科(挂市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牌子)不再挂市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牌子。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已实行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的部门,现有体制维持不变。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体制维持不变。市环境保护局按照中央、省关于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规定执行。调整后,市直部门、单位共保留行政执法队伍17支。(四)推进市属开发区综合执法。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整合辖区内执法机构和职责,设立综合执法机构,为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通过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程序经省政府授权后,以管委会名义对外执法。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整合现有城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等执法机构,组建综合执法队伍。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整合现有城市管理等执法机构,组建综合执法队伍。(五)厘清中心城区执法职责。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结合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合理划分市与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执法权限,厘清市、区执法职责。城市管理、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商务管理、旅游等领域,以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执法为主,市级主要负责政策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中央和省有专门要求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领域,实行市、区分级执法,厘清市、区执法权限。根据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逐步实行市、区一个层级执法。三、推进县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全面推行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按照基层发生频率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原则,参照垦利区试点模式,将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商务、旅游等领域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相应整合相关职责和机构,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暂作为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具体执法工作。按照“编随事走、调编带人”的原则,相应将人员编制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大队下设执法中队,派驻乡镇(街道)、功能园区开展综合执法工作。(二)推进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对未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部门领域,推进执法资源整合。单独设置执法队伍的安全生产、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劳动监察、卫生计生等领域,将其承担的行政执法权统一交由一个执法机构承担;对未设立执法队伍的部门,由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行政执法权统一归并到一个内设机构,不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改革后,各县区原则上不超过8支执法队伍。(三)推动执法重心下移。1.搭建乡镇(街道)、功能园区综合执法平台。按照相对集中、重心下移、城乡覆盖的要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乡镇(街道)、功能园区派驻执法中队。执法中队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业务工作接受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日常管理以乡镇(街道)、功能园区为主,负责人调整应征求派驻地党(工)委意见。乡镇(街道)、功能园区设立综合执法办公室,作为基层综合执法平台,与派驻执法中队联合办公,负责辖区内综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应急指挥、信息预警等工作;统筹辖区内执法队伍及工作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实行“镇区一体”管理模式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原则上不再单独派驻执法队伍,实行行政执法属地管理。2.探索设立经济发达镇综合执法机构。探索赋予广饶县大王镇部分行政执法权限,由镇政府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具体下放权限范围由广饶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实行综合执法后,相应调整现行执法体制。3.推动基层综合执法网格化管理。将综合执法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把与基层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可巡查发现的日常执法管理事项纳入网格管理,实现综合执法城乡全覆盖。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和公民法人参与社会治理,推进行政执法机构与社会管理其他主体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一)建立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协调配合机制。合理划分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职责边界。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职能部门;需要职能部门及有关机构提供审批资料、技术鉴定的,职能部门及有关机构应积极配合。加强工作会商,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类行政管理、执法信息资源共享。严格责任追究,因衔接不畅或不作为影响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报本级政府解决。(二)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作出行政处理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构。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将执法机构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救济方式和监督途径进行公开,畅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渠道,增加执法透明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惩执法腐败现象。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监督力量。(四)完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制发的财政票据,收费、罚没收入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五、强化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改革难度大、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建立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改革遇到的重要问题。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组建相应的改革班子,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科学筹划、周密部署,全力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东营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于年12月底前完成。(二)明确责任分工。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相关部门推进改革,做好改革方案的拟订报批和机构编制调整等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改革方案的合法性审查、相对集中执法权的审核报批、执法监督和执法人员培训教育等工作。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干部调整、人员划转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加强财政经费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三)扎实有序推进。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部署要求,制定改革具体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区要依据确定的综合执法范围,及时组建综合执法机构。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工作,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事宜的,应当经市政府研究后报省政府批准。(四)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工作纪律,严禁在改革过程中超编或违反规定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岗位聘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干预有关部门、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改革涉及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人、财、物划转及文档案卷资料交接工作,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赞赏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