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扎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在借鉴北京市、浙江省、广州市等省市对消防标准规范技术指南和疑难问题解答的经验基础上,根据全省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审查过程中对标准规范的非强制性条文理解把握不一、自由裁量偏大的实际情况,对部分非强制性条文的理解认识和执行尺度进行了统一。《指引》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地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设计单位、图审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并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标准编写组知名专家审查后定稿。《指引》共分4篇19章,主要内容包括:建筑专业、暖通空调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
本《指引》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实施与监督管理,同圆设计集团负责技术解释。
本《指引》是相关标准规范条文的补充和完善,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联系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号舜泰广场11号楼,邮编:)。
主编单位: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
建筑专业:王春堂王振东王海亮周瑞雪杨韬朱奎李天然
暖通空调专业:王方琳杨绍阳陈军华韩晓东于玉李建林李刚
给排水专业:王方琳周艳李炳瑾李志姚兰芳李刚
电气专业:韩子磊张业政张强孙文杰张海波王建明
参编单位: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
潍坊市消防救援支队
泰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山东同圆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建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
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济南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图审查中心
山东建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施工图审查中心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
淄博市鲁中勘察设计审查咨询中心
枣庄市建科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
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烟台市勘察设计审查服务中心
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济宁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
泰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威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有限公司
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滨州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德州市建诚勘察设计审查有限公司
聊城市建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临沂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菏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目次
第一篇建筑专业
第一章厂房和仓库1
第二章民用建筑3
2.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
2.2总平面布局及消防救援8
2.3防火分区和层数12
2.4平面布置16
2.5安全疏散和避难18
2.6建筑构造32
2.7疏散楼梯和疏散楼梯间37
2.8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40
2.9消防电梯42
第三章建筑防排烟45
第四章车库防火49
第二篇暖通空调专业
第一章防烟排烟系统设计与土建相关问题55
第二章防烟系统63
第三章排烟系统67
第四章系统控制74
第五章其他问题76
第三篇给排水专业
第一章消火栓给水系统77
第二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0
第三章消防排水83
第四章建筑灭火器84
第五章其他问题84
第四篇电气专业
第一章火灾自动报警89
第二章消防联动控制94
第三章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96
第四章消防电源及系统布线
第五章其他问题
第一篇建筑专业
建筑专业消防指引的内容包含厂房和仓库、民用建筑、建筑防排烟和车库防火四部分。指引中常用的规范、标准为引用方便,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正文简称《建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正文简称《汽车库防火规范》)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正文简称《建筑防排烟标准》)表示。采用黑体字提出问题,宋体字提供解答的形式表达。
第一章厂房和仓库
1.0.1丙类厂房的2个防火分区各自有2个安全出口,但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不符合要求,是否可以参照《建规》第5.5.9条的规定在防火墙上设置甲级防火门以解决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的问题?
《建规》第3.7.2条、第3.7.3条对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内的安全出口数量进行了规定。丙类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在有2个安全出口的情况下,当疏散距离不足时,可以借用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解决,但不允许借用疏散宽度。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严格采用防火墙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1.0.2避难走道能否适用于甲、乙、丙类厂房的人员疏散,避难走道的设置是否仅用于地下建筑?
1避难走道不适用于甲、乙类厂房的人员疏散。
2丙类厂房人员疏散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避难走道疏散,但应符合《建规》的相关规定。地上和地下建筑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设置避难走道。
1.0.3根据生产工艺布置的厂房,在大空间里面布置很多小房间、套间,影响疏散,其疏散距离还可以按照《建规》第3.7.4条的规定执行吗?
《建规》第3.7.4条的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疏散距离均为直线距离,即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未考虑因布置设备而产生的阻挡,当有通道连接或墙体、设备遮挡时,应按行走距离不超过80m计算。同时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符合《建规》第3.7.2条的规定。
1.0.4丙类单层自动化立体高架仓库,不属于高层仓库。如果高度超过24m,可否按照《建规》第3.3.2条中单层仓库的占地及防火分区的面积设计?
高架仓库应充分考虑储存货物的实际情况,配套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时,可以按单层仓库的面积要求设计。
1.0.5单层纸品丙2类成品库,根据《建规》第3.3.2条备注4规定,占地和防火分区面积可以翻倍,如果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是否可在此基础上再扩大一倍?
单层纸品丙2类成品仓库,当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如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每座仓库的建筑面积可以为㎡,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以为㎡。
1.0.6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厂房按单层厂房还是高层厂房设计?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厂房按单层厂房设计。
1.0.7高层工业建筑的一部分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是否可以参照民用建筑裙房的概念进行消防设计。
高层工业建筑和裙房应按整体进行消防设计。
高层工业建筑主体投影范围以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当和高层建筑主体采用防火墙分隔(如必须连通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隔间等可靠防火分隔和连通措施,但不允许设置防火卷帘)后,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等可以按照各自的建筑高度进行消防设计。否则,应统一按高层工业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0.8工业及民用建筑中采用钢梁、钢柱等做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如何满足?
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按《建规》的规定确定。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
钢结构的防火保护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或其中几种的复(组)合:
1喷涂(抹涂)防火涂料;
2包覆防火板;
3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
4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
设计具体采用何种防火保护措施,由设计人根据工程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具体要求按《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执行。
1.0.9《建规》第3.8节对仓库的安全疏散作出了规定,未见有疏散距离的要求?是否可以不要求疏散距离?
仓库应按《建规》要求设置防火分区,对疏散距离无要求。但物流仓库的分拣部分应按厂房设计。
1.0.10目前设计的通用厂房因为业主和生产产品不确定,如何设计和审查?
应根据使用功能确定生产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当通用厂房因为业主和生产产品不确定,应按不低于丙类厂房进行设计和审查。
1.0.11《建规》第3.3.5条、第3.3.9条,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或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问防火隔墙上是否可以设窗,如可以设,是甲级防火窗、乙级防火窗、还是丙级防火窗?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或丙、丁类仓库内时,应和厂房、仓库设置防火隔墙,当需要设置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需要设置内窗(多数为观察用窗)时,观察窗的面积不应大于墙面面积的20%,且应为固定乙级防火窗。
1.0.12厂房在首层是否可以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单、多层丁、戊类厂房的楼梯间至外门的疏散距离是否不限?
1高层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32m)和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楼梯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也可以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
2多层丁、戊类厂房可采用敞开楼梯间,应直通室外,或可通过车间通道、疏散走道通至室外,楼梯间至外门的疏散距离不限。
1.0.13学校的实训车间按厂房设计还是按学校教室设计?
甲、乙、丙类实训车间与教学楼、宿舍楼等民用建筑不能组合建造,实训车间应按厂房设计。
第二章民用建筑
2.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2.1.1部分住宅的底部区域由于日照标准不满足规范要求往往标注为公寓,此部分公寓按照住宅进行设计,可以吗?
《建规》第5.1.1条注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在设计图中标注为住宅应按照住宅设计,标注为公寓应执行公共建筑的规定。
部分住宅的底部区域不满足住宅日照标准要求,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并在售房合同中写明。不允许标注为公寓按住宅设计。
2.1.2一栋住宅由四个单元组成,其中三个单元为18层,另一个单元为5层,5层的住宅单元可以按多层住宅设计吗?高出5层的住宅的山墙可以开窗吗?
此种情况可以认为是两栋楼零距离贴临建造,贴临处应设置双墙,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较低住宅屋面15m及以下范围不能开窗。在此条件下,可分别按高层住宅和多层住宅设计。
2.1.3对于台阶式地坪,如果在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室外地坪上,一侧或两侧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建筑出入口时,建筑高度如何计算?如何进行防火设计?
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30m,不应大于50m;按规范要求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30m,不应大于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注:本条图示建筑高度按屋面面层考虑)
1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有楼板相邻时应满足耐火极限不小于2.0h)且地上、地下部分没有开口,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独立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见图2.1.3-1)。
2当按较高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建筑部分距离临空建筑外墙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可向上疏散至较高地坪室外地面或向下疏散至较低地坪室外地面);其余部分应按照地下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应向上疏散至较高地坪室外地面);(见图2.1.3-2)
图2.1.3-1按各自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图2.1.3-2按较高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3当按较低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建筑部分,当距离临空建筑外墙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应向下疏散至较低地坪室外地面)。当距离临空建筑外墙的进深大于30m且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应按照地下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可向上疏散至较高地坪室外地面或向下疏散至较低地坪室外地面)。(见图2.1.3-3)
4当按较高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建筑部分的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1/3时(从较高地坪起算为地上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图2.1.3-4)
图2.1.3-3按较低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图2.1.3-4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较小
2.1.4高层主体建筑下部(即投影部分)的附属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含裙房部分),当和上部高层主体建筑进行了严格的防火分隔后,是否可以按各自的高度进行消防设计?
高层主体建筑下部(即投影部分)的附属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含裙房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高层主体建筑与附属建筑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建规》执行:
1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2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及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
3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的疏散楼梯应完全独立,且不应设置相互连通的门窗洞口;
4附属建筑外墙与高层主体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窗槛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两侧各延长0.5m的防火挑檐。
2.1.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是否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的小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当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的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的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防火设计。
2.1.6售楼处是人员密集场所吗?其疏散人数如何计算?
售楼处按人员密集场所设计。其营业大厅的人数按商业对待,执行《建规》第5.5.21条第7款的规定,其办公部分的人数可按办公建筑对待,按使用面积9m2/人计算人数。
2.1.7月子护理中心医院,如何进行消防设计?
月子护理中心是为产妇生产完后身体康复使用的。康复部分可按照《建规》对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医疗、检查部分应按照医疗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2.1.8学校、医院等公共建设用地内,经常出现以值班楼、教师公寓、老年公寓名义建设的单元式建筑,平面形式完全与住宅相同,这种建筑是否允许?我们认为公共用地内的建筑,其疏散应按公共建筑设计。
民用建筑是以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以及建筑功能来确定防火设计的,和用地的属性没有关系。在学校、医院等公用设施用地内允许建设住宅等配套建筑,应按其规划批复认可的实际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确定防火设计。
2.1.9《建规》第5.1.1条,表中“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一类”第2项中“其他多种功能组合”,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那该类建筑分类该如何确定?
《建规》已经取消了商住楼的分类,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楼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建规》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设计。住宅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规》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建规》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2.2总平面布局及消防救援
2.2.1占地面积小于《建规》第7.1.2条、第7.1.3条规定的多层建筑,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道。
需要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对于多层住宅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单元的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2.2.2《建规》第7.2.1条: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层住宅的端部单元有时设置和住宅单元重叠的商业服务网点,为此,为满足一个长边的要求而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计为L型,但和高层住宅长边未对应的山墙部分往往也没有外窗,且首层也没有对外的出口,此时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一个长边的意义也不大。是否可以采用别的办法解决?
高层住宅的端部单元设置的和住宅单元重叠的商业服务网点等,该重叠部分不应影响消防救援,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可适当减少,其减少的重叠部分不应大于10.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以到达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出入口时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认为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但公共建筑不能按此执行。
2.2.3《建规》第7.2.3条: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此入口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后再进入楼梯间是否可行?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般应设置在建筑出入口一侧或和疏散楼梯对应一侧,以使消防员能尽快安全到达着火层。因此,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十分必要。以下方式均认为符合规定:
1楼梯间直通室外的外门;
2通过专用疏散走道连接楼梯间的外门;
3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到室外的外门。
2.2.4《建规》第7.2.2条第1款规定的“车库出入口”是否不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
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
2.2.5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受建筑布局的影响,利用城市道路设置是否可行?在消防车道和建筑物之间设置的室外机动车停车位是否视为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建筑基地内,如设置在建筑基地外,应征得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如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市政、绿化等部门),还应确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无高大乔木、高压电线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2在消防车道和建筑物之间设置的室外机动车停车位应视为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2.2.6沿街楼穿过建筑物设置消防车道问题:转角沿街建筑单侧沿街长度大于m,设有环形消防车道是否还需设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根据《建规》第7.1.1条的规定,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物,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2.7《建规》第7.2.2条第3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具体是多少呢?另外,可否采用隐形消防车道及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一般应根据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确定消防车荷载。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m的建筑,一般要求地面能够承受40T的消防车荷载;建筑高度大于m的建筑,一般要求地面能够承受75T的消防车荷载。
2隐形消防车道及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如设置植草砖等)不利于日常管理和消防救援使用,有的还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尽量避免在建筑基地内采用隐形消防车道。否则,应设置醒目标志和采取保证消防车安全使用与快速通行的措施。
2.2.8消防电梯出口是否应直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避难房间是否应设置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1消防电梯出口宜直通或正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便于消防队员快速进入消防电梯。如确有困难,也应通过公共区域或疏散通道方便到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避难房间宜设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便于消防队员快速有效进行救援。如确有困难,则住宅的避难房间应尽量靠近消防队员可以到达的公共部位。
2.2.9一多层公建,因造型需要,建筑外圈设一金属幕墙造型,幕墙外侧周边设环形消防车道,与建筑入口对应位置留设洞口,金属幕墙与建筑外墙间的距离如何控制?是否可参照《建规》第7.2.1条,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控制?
此种做法相当于在实体建筑的外侧做穿孔装饰幕墙表皮,其与建筑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大于4.0m。外侧的穿孔装饰幕墙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救援口和外墙上的消防救援窗对应,且在相应位置采用栈桥连接,连接栈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2.10多层、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执行多少?
消防车的转弯半径是指内径。多层、高层、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车转弯半径应分别执行不小于9m、12m、18m。
2.2.11尽头式消防车道长度大于多少时需要设置消防回车场地?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第5.2.2条第5款: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0m×12.0m的回车场地。此处的道路不是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应尽可能利用组团内道路或城市道路贯通,当必须形成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其长度不应大于35.0m。当尽头式消防车道大于35.0m时,应设置消防回车场地,具体要求按《建规》相应规定执行。
2.2.1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外墙之间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的要求中,建筑外墙以哪部分外墙为基准开始计算距离?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外墙之间距离应以不影响消防车救援为前提。此处的建筑外墙是高层建筑主体的外墙,包含裙房的外墙。无论建筑外墙如何凹凸,以最近外墙算起。
2.2.13住宅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建筑底部设置的面宽较小的门厅以及局部凸出的楼梯间超过4m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认定不连续?
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物对应范围内,不允许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其余部分可以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如果有,则认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连续。
2.2.14根据《建规》第7.2.1条,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可间隔布置。当间隔布置时,是否每一块场地都需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间隔布置时,每一块场地均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2.2.15关于设置消防救援窗的问题:对于建筑体量比较大,一个防火分区不沿外墙,或虽沿外墙但不足以设置2个救援窗口时,如何考虑?首层的外门可以代替消防救援窗吗?消防救援窗必须设置在公共部位吗?m以上的建筑也需要设置消防救援窗吗?商业服务网点需要设置消防救援窗吗?
《建规》第7.2.5条对消防救援窗提出了技术要求,消防救援窗应易于破碎,应采用钢化玻璃。
1应调整防火分区或建筑布局,使每个防火分区尽量有靠外墙的条件。确实难以实现时,中间部位的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2处走道和相邻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连通。外墙上的消防救援窗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并均匀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
2首层的外门以及各层有外阳台或外走道的门均可以作为消防救援窗使用,消防救援窗和门可按间距不宜大于20m布置。
3消防救援窗宜设置在公共部位,如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合用前室、共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
4建筑高度大于m的楼层部分,也应设置消防救援窗。每个商业服务网点不必要均设置消防救援窗。
5当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时,消防救援窗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对应。
6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设置消防救援窗(含首层)。
2.2.16同一座回形、U型口的民用建筑,其两翼外墙之间是否有防火间距要求?
同一座回形、U型口的民用建筑,其两翼中的任何一侧发生火灾,均可通过回形、U型口蔓延到另一侧,因此,应重视这种平面布置形式的防火措施。同一座回形、U型口的民用建筑,其两翼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座回形、U型口民用建筑的两翼外墙属于同一个防火分区时,一般可不考虑其相邻两翼的防火间距。但考虑到回形、U型处可能产生特殊的火灾效应,相邻两翼的间距一般按6m控制。当间距小于6m时,可在两翼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处的中间位置设置一片垂直防火隔墙等措施,该防火隔墙的外端应至少与相对的门窗洞口的最外边平齐;当门窗洞口正对的相邻墙体为不设开口的防火隔墙时,可不采取上述措施。
2同一座回形、U型民用建筑的两翼外墙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两翼外墙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应按《建规》第6.1.3条、第6.1.4条的规定执行,两翼外墙一般应考虑其防火间距,按《建规》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2.2.17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应如何确定?
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为直径不小于21m,直升机救助设施的场地尺寸为不小于15m(长)×12m(宽)。直升机荷载可按不大于6T考虑。
2.2.18《建规》第A.0.2条图示3,2.2m与1.5m是否可以理解为能够叠加计算?
《建规》主要以建筑高度和层数等为依据制定相关防火要求,《建规》第A.0.2条图示3中的2.2m与1.5m可以叠加计算。但认为建筑高度应按照《建规》第A.0.1条第1~5款的规定执行。
2.3防火分区和层数
2.3.1建筑内设置的中庭,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做防火分隔处理,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不大于《建规》第5.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时,该中庭是否按防火分区的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建筑中庭是建筑内部贯穿多个楼层的室内空间。中庭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与所贯通的楼层在界面处不连通、有的与所贯通的楼层在界面处连通、有的中庭周围均有楼层、有的只有部分空间与楼层连通。但无论哪种形式的中庭,均会导致火势在其所连通的楼层蔓延。
1中庭是一个特殊的独立的防火单元,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做防火分隔处理,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不大于《建规》第5.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时,一般不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当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大于《建规》第5.3.1条的规定时,应采取《建规》第5.3.2条规定的4项措施。
3每层的防火分区在扣除中庭后还是按自然层划分防火分区,按《建规》有关规定执行。
4当中庭在起始层不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相邻区域与中庭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且应按照《建规》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出口。
2.3.2中庭面积多大时,需要单独设疏散门?
中庭面积多大时需要设置疏散门,《建规》没有明确。一般认为,防火卷帘应选用具有停滞功能的卷帘,其落下时,中庭内的人员有一定的反应时间,在此时间内,中庭内的人员可以迅速离开中庭,不需要再单独设置疏散门。
2.3.3划分防火分区时,那些功能房间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建筑中的消防水池、室内游泳池的水面面积、溜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的雪面面积、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保龄球馆的球道区、射击馆的靶道区均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2.3.4住宅建筑的地下室设有住户使用的储藏室,存放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实际为丙2类。其防火分区如何划分?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另外多层建筑的楼梯间还需要地上地下分隔吗?
1为了满足住户的需要,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常常设计有小的储藏室(每间储藏室的面积小于50㎡,可不设乙级防火门),存放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2类,其防火分区面积可按㎡设计。如果地上部分住宅建筑按规范规定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则其地下储藏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果地上部分住宅建筑按规范规定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则其地下储藏室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如果和上部的楼梯间共用,应按《建规》第6.4.4条的规定进行防火分隔,并设乙级防火门。
2.3.5由于人流量大、建筑体量大,医院医疗街的设计越来越多。医院医疗街疏散是否能参照《建规》第5.3.6条有关“有顶棚的步行街”执行?
医院建筑有特殊性,其医疗街的设计不能按《建规》第5.3.6条执行。
2.3.6根据《建规》第5.3.2条、第5.3.13条,中小学、幼儿园为便于疏散,是否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且防火分区按层计算,不叠加。
《建规》第5.3.2条的条文说明:对于本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即本规范第5.5.13条规定以外的多层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等,规范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其防火分区可以按各楼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划分。
中小学、幼儿园是教育建筑,可以设置敞开楼梯间(含三跑楼梯),其防火分区可以按各楼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划分。
2.3.7有顶棚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在符合《建规》第5.3.6条要求的同时,是否还有其他要求?
有顶棚的步行街在符合《建规》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步行街两侧非餐饮类商铺大于㎡,餐饮类商铺大于㎡时,应按照防火分区进行设计,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与步行街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且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非餐饮类商铺不大于㎡,餐饮类商铺不大于㎡,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营业区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且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2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开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开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宜小于6.0m。
3步行街各层开口宜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单侧连廊宽度不应小于3.0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4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m;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5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通至疏散楼梯间或前室;步行街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扩大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以及乙级防火门分隔)通至室外。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3.8目前超大城市综合体建筑很多,其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建规》要求外,还应符合哪些规定?
超大城市综合体是指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含本数,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型公共建筑。其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建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总建筑面积小于10万㎡的城市综合体参照执行)
1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其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m,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2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3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开启;
4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当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
5电影院与其他区域应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应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6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7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8在消防设计中应结合灭火救援实际需要设置消防救援窗,消防救援窗应直通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或走道;
9在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同时,应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在建筑外墙上设置一定数量的用于排除火灾烟热的固定窗;
10鼓励面积较大的地下商业建筑设置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下沉式广场。
需要说明的是,此类建筑功能复杂、占地面积大、火灾荷载高、人员数量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速度快、人员疏散逃生难、灭火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建筑设计还应全面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号执行。
2.3.9大型商业综合体内设置的餐饮场所有何具体要求。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执行)。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餐饮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3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4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5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6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7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2.3.10金融机构地下金库防火分区面积如何设定?是否可以设置一个门疏散?
金融机构地下金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每个防火分区可以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2.4平面布置
2.4.1关于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问题:
1非住宅建筑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条件,是否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
2老年人照料设施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是否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
3每个商业服务网点单元之间的外墙是否有门窗洞口距离要求?
4商业服务网点的楼梯有什么要求?如果疏散距离超过了规范规定,设置了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如何要求?
5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如何划分?是按上下层叠加吗?
1住宅建筑的底部一、二层,非住宅建筑底部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其设置位置在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以及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建筑,每个分隔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m2,都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但如果上部住宅建筑的投影所占面积比例较小,甚至小于50%时,则需要综合考虑将其视为商店建筑,按照其他功能与住宅组合建造的建筑进行考虑。
2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其特殊性,可以设置在建筑的首层及二层,但不能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应按照《建规》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等相关规定设计。
3每个商业服务网点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在《建规》第5.4.11条做出了规定,且单元之间不得设置防火门连通。单元之间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按1.0m执行,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按《建规》第6.2.5条执行。
4只要商业服务网点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2m(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大于27.5m,室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水平投影的1.5倍计算),则疏散楼梯的形式不限(即允许采用敞开楼梯而不必一定是楼梯间、楼梯也无耐火极限要求、材质也不限)。楼梯宽度可按梯段净宽不小于1.1m,踏步最小宽度mm,踏步最大高度mm设计。如果疏散距离超过了规范规定,设置了封闭楼梯间,则楼梯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二层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22m,楼梯门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也可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
5商业服务网点应按照每个分隔单元面积的水平叠加划分防火分区(如果商业服务网点内是敞开楼梯的应先按上下层叠加面积计算)。多层住宅建筑下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2m2,高层住宅建筑下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1m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加一倍。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执行《建规》第6.1.3条和第6.1.4条。
2.4.2商业综合体内的电影院应设计为独立的防火分区,电影院应至少有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问商场是否可借用该安全出口疏散(借用疏散距离和宽度)?
《建规》第5.4.7条,对于电影院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规定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其他规定。
电影院应是单独的防火分区,电影院和商业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为电影院独立设置的楼梯不能同其他场所共用,更不能被其他场所借用疏散距离和宽度。当然,除了电影院独立设置的楼梯外,还会有和其他场所共用的楼梯间,此楼梯间无论是电影院还是其他场所均可以计算为疏散出口和疏散宽度。
2.4.3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建规》第5.4.12条和第5.4.13条规定,上述房间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上下层或贴邻,如果建筑平面受限,可否在其房间上部设双层楼板?
《建规》第5.4.12条和第5.4.13条对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房间的布置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上述房间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上下层或贴邻,如果建筑平面受限,可通过设置钢筋混凝土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做夹层分隔,但夹层层高不应小于2.2m。
2.4.4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和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允许通过多长的短走道通向楼梯间?
《建规》第5.4.12条及第8.1.7条要求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和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地下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和消防控制室(《建规》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对消防控制室门的要求不统一,应从严执行采用甲级防火门)的防火门可以通过不宜大于15m的短走道(如有房间门开向走道则应是乙级防火门)通向疏散楼梯间或室外,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
2.4.5《建规》第8.1.7条对消防控制室设置位置作出了规定,对于大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建筑是否必须在建筑首层?
《建规》第8.1.7条: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大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建筑无特殊要求,按《建规》第8.1.7条执行。
2.5安全疏散和避难
2.5.1关于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问题:
1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口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到室外门的距离如何要求?
2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设备管井及普通电梯门?
3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其他部位的分隔是否允许采用防火卷帘?
4地上疏散楼梯在首层通过大堂设置的共用的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是否可行?
5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是否有面积限制?
1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口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门至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30m(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也不应大于30m)。即使建筑的层数不大于4层,如果楼梯间门到室外门的距离超过了15m,也可以按扩大封闭楼梯间的方式设计。
2设备管井、电气管井及普通电梯可以在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开门,但门应是乙级防火门。
3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封闭楼梯间内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与门厅连通的管理用房、设备房应采用乙级防火门、2.00h耐火极限的防火隔墙等进行防火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区域内不得设置可燃物。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有关防火要求按《建规》第6.4.2条、第6.4.3条的规定执行。
4地上和地下疏散楼梯在首层可以通过大堂设置的共用的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不需要将疏散楼梯用防火隔墙隔出专用的疏散走道通向室外),但其安全出口应布置在不同的方向上,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应大于等于5.0m。
5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没有面积限制。
2.5.2商场、医院内的疏散楼梯,如果在首层不能直通室外,则应采取措施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此处的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是否可以采用防火卷帘、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商场、医院的疏散楼梯,确有困难在首层不能直通室外,可在首层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封闭楼梯间内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且应采用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区域内不得设置可燃物。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有关防火要求按《建规》第6.4.2条、第6.4.3条的规定执行。
2.5.3如何理解《建规》中的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哪些措施可以认定为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是建筑内某一区域直通室内或室外安全区的疏散出口。通常有直通室外安全区域(包括符合疏散要求的室外地面、下沉式广场、屋面、平台、天桥等)的出口、符合规范要求的疏散楼梯间的楼层入口(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楼层入口)、室外疏散楼梯间的楼层入口、通向避难走道前室或避难间的入口、进入相邻防火分区的入口等。
《建规》中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的表述,目的是确保楼梯或房间在疏散过程中的安全。以下情况可认为是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
1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门或房间的门直接开向室外;
2通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的走道(如有房间门则必须是乙级防火门),不经过任何其他房间通向安全出口或室外,疏散门到安全出口或室外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消防电梯前室门到室外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3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从楼梯间口或前室门至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4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该15m所在空间应为两侧墙体耐火极限满足1.00h的防火隔墙)。
2.5.4观众厅疏散问题:《建规》第5.5.17条第4款: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此条10m的规定对于有多个观众厅的影院来说很难执行。
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开敞式办公等大空间厅室,当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距离满足《建规》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则疏散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可以执行《建规》第5.5.17条第1款的规定;当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距离不满足《建规》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则计算疏散宽度的所有厅室的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均应满足《建规》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可参照《建规》图示18J-1执行。计算疏散距离时,有台阶的观众厅的走道按直线距离执行。
2.5.5《建规》第5.5.8条表5.5.8是为设置1部疏散楼梯或1个安全出口的公共建筑制定的,是指独立建筑吗?设置在其他建筑中的底部3层以内符合《建规》第5.5.8条是否可以参照执行?不超过3层的商业并联店是否可以参照《建规》第5.5.8条执行?
1《建规》第5.5.8条表5.5.8是为设置1部疏散楼梯或1个安全出口的公共建筑制定的,通常应为独立建筑。
2对于设置在其他功能建筑内的小型公共建筑,当与其他功能部分完全分隔、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均分别完全独立设置时,可以参照《建规》第5.5.8条的规定执行。每个分隔单元与相邻分隔单元的门窗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不超过3层的商业并联店符合《建规》第5.5.8条的规定,可以参照《建规》第5.5.8条执行。
4上述2、3款的小型公共建筑,其防火分区、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应按照《建规》的相应规定执行。疏散门宽度、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宽度、疏散距离等应按照《建规》对多层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2.5.6《建规》第5.5.26条:“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当该建筑只有一个单元时,是不是就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根据《建规》第5.5.25条第2款,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可以设置1个。当有2个及以上住宅单元时,其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面连通;当任何一个单元,其疏散楼梯不能通至屋面时,每个单元均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当仅有一个单元时,其疏散楼梯通至屋面即可,可停留屋面面积应≥1/2本楼户数×3.2人/户×0.25㎡/人,且不应小于10.0㎡。
2.5.7高层住宅的两个单元的屋顶连通,连通通道是否必须是室外通道,设计坡屋顶通过室内通道连通是否可行?
高层住宅的楼梯间通过上人平屋面连通,是为人员疏散提供第二通道,坡屋顶建筑对连通通道会有影响。当设计坡屋顶通过室内通道连通时,连通通道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防烟。如果对建筑造型有影响,可以采用天窗等形式实现采光通风和防烟。
2.5.8《建规》第5.5.9条中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的所有规定是否包括地下建筑部分?
《建规》第5.5.9条适用于地下建筑,本条款是为了解决安全出口不够、疏散距离超长及疏散宽度不足的问题。使用本条款的前提是,本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以及各个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总和满足相邻防火分区按规范要求的总疏散宽度。公共建筑被借用的防火分区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需要注意的是:
1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连通时,必须采用甲级防火门,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代替。
2《建规》第5.5.9条是针对某一楼层内少数防火分区内的部分安全出口,因平面布置受限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情形。某一楼层内个别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不足或其中局部区域的安全疏散距离过长时,可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出口及其宽度计入该防火分区内,但疏散宽度不能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总疏散净宽度的30%。
2.5.9《建规》第5.5.9条中第2款:建筑面积大于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然后可以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如果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限定面积是否可以增加1.0倍。
《建规》第5.5.9条是对借用安全出口的规定,此处的建筑面积即使在有自动灭火系统的条件下也不允许加倍。
2.5.10《建规》图示中5.5.21图示5商业营业厅与附属部分如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是否需要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同时附属部分的面积有没有具体规定多少或者所占营业厅的比例?
《建规》第5.5.9条,商业营业厅的附属部分如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如果其建筑面积大于㎡但小于0㎡,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本防火分区可只设置1个安全出口,另1个安全出口可通过甲级防火门通向其他防火分区;如果其建筑面积大于0㎡,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设置2个安全出口;如果其建筑面积小于㎡,可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可通过商场疏散,但应计算人数。
2.5.11大空间办公、图书馆大空间阅览室和高校大空间实验室的疏散距离可以按《建规》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吗?是按直线距离考虑的吗?自行车库、很大的设备用房(如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游泳池等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大空间办公、图书馆大空间阅览室和高校大空间实验室的疏散距离可以按《建规》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按直线距离考虑。房间面积大于m2以上的自行车库(含电动自行车)、设备用房(如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游泳池等可以参照执行。
2.5.12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用房是否可设于袋形走道尽端和两侧?
根据《建规》第5.5.15条的规定,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时,必须设置2个疏散门;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不能将此类用途的房间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尽端,但上述用房可以设置在袋形走道两侧。
2.5.13内廊式办公楼,在走廊的尽端设有开敞式的休闲区(无房间),该休闲区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如何控制?
可以按大空间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37.5m执行。
2.5.14住宅的两个交通核通过北向的室外连廊连接解决2个安全出口问题,而连廊是通过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连通的,是否可行?
安全疏散的基本原则应是户门→走廊(连廊)→前室→楼梯间→室外。因此,连廊通过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或楼梯间连通是不允许的。
2.5.15按规范规定设置避难层的建筑,该层的剩余空间与避难空间进行防火分隔后,能否作建筑的其他用途使用?避难区需要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吗?
1公共建筑的避难层只能布置设备用房和避难区,不能有除设备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用房。住宅建筑在保证设备用房使用和消防安全的条件下,避难层可以不采用整个楼层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其他区域分隔,其他区域可采用上下跃层的方式利用。另外,如果避难层的避难区被分成了2个,则2个避难区应设置走廊联系。
2避难区应至少有一面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2.5.16《建规》第5.5.11条,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那么这个上人屋面还需要有1部楼梯吗?首层平面满足疏散要求,其建筑面积大于㎡可以吗?
1《建规》第5.5.11条的规定是主要针对公共建筑制定的。局部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即应有1个安全出口)的要求。
2当建筑首层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并满足疏散要求时,首层建筑面积可以大于㎡。
2.5.17建筑物内设置的夹层是否必须设置疏散楼梯,当其与下部空间相通时是否可按同一空间考虑进行疏散?
1建筑物内设有局部夹层(设备夹层或有其他使用功能),当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时,可按《建规》第5.5.8条的规定设置1部疏散楼梯,同时疏散距离符合袋形走道尽端的规定;当每层的建筑面积大于㎡时,应按《建规》的要求至少设置2部疏散楼梯。
2当建筑夹层房间与其下部房间为同一防火分区时,可通过疏散走道上的踏步连接,夹层室内房间任一点至下层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袋形走道的疏散距离,疏散走道上的踏步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夹层房间门的设置数量等按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2.5.18根据《建规》图示18J-1,5.5.17图示2“对于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多层教学楼建筑以外的下列建筑: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其他建筑:2a+b≤40m且2a+c≤40m”如何理解?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多层教学楼建筑是否不存在2a+b这种计算疏散距离的方式?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疗建筑,单、多层教学楼建筑采用T型布置时,应按袋形走道尽端的距离执行,不允许按2a+b≤40m或2a+c≤40m进行计算。
2.5.19《建规》中未明确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是否能开其他非消防电梯门。
现行的规范只对住宅建筑放宽限制,其他建筑均不可以。《住宅建筑规范》GB-5第9.4.3条第4款: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其井壁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据此,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内除疏散门以外是可以设置电缆井和管道井的,除此之外,不允许再开其他门窗洞口。
公共建筑如果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建筑防排烟标准》称独立前室)设置了电梯,则此电梯应是消防电梯,按《建规》第7.3节的规定执行,由于是被动设置,前室的短边尺寸可以不执行2.4m的规定。
住宅建筑如果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建筑防排烟标准》称独立前室)设置了电梯,则此电梯可以是普通电梯,但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应大于等于1.00h。
公共建筑如果按规范规定可以设置封闭楼梯间,但为了平面紧凑、使用合理而和消防电梯设置在一起,则此楼梯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规定执行。
2.5.20住宅剪刀梯在首层的大堂仅设1个门是否可以?
《建规》第5.5.28条对此作了规定,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一个大堂,但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住宅剪刀梯在首层的大堂可以设置一个门,但门净宽应大于等于1.4m。
2.5.21高层住宅设置剪刀楼梯,其中1部楼梯由户门处公共区域进入,另1部楼梯从户内通过厨房、阳台等进入,是否可行?
1剪刀楼梯必须实现在同一个楼层通过公共区域进行转换,通过户内空间转换布置的剪刀楼梯不符合防火要求,不予认可。
2当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时,进入剪刀楼梯间前室的入口应位于不同方向,不能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入口之间的距离仍不应小于5m。
2.5.22商业建筑是否允许设置剪刀楼梯?安全出口算1个还是2个?
商业建筑为了解决疏散宽度问题,允许采用剪刀楼梯。在1个防火分区内设置时,按1个安全出口认定。剪刀楼梯在2个防火分区分别设置前室可按2个安全出口认定,但剪刀楼梯的前室门和楼梯间疏散门必须是甲级防火门。
2.5.2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设置剪刀楼梯时,其前室是否允许穿套?
此种情况属于前室套前室,不允许。如果设计,只能按三合一前室设计,按《建规》相应规定执行。
2.5.24高层住宅设置剪刀楼梯间,其地下储藏室部分的剪刀楼梯间,储藏室门至剪刀楼梯间的疏散距离是否也按照10m控制?
高层住宅设置剪刀楼梯间,疏散距离10m的要求,是对住宅户门的规定。储藏室门至剪刀楼梯间合用前室的直线距离可按《建规》表5.5.29的规定执行。
2.5.25《建规》第5.5.24条中病房楼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靠近”如何定量理解?
《建规》第5.5.24条是对高层病房楼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应设置避难间的规定。要求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是为了就近便于救援。一般认为,避难间和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2.5.26关于疏散楼梯宽度计算中人员密度取值及人数计算问题:
1《建规》表5.5.21-2中,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如地上一层、二层为0.43~0.60,实际工程中如何取值?
2商业综合体工程中的步行街、中庭、楼层中的室外连廊等的人员密度值如何取值,是否可在《建规》表5.5.21-2的基础上做适量的折减?
3商业综合体工程中的餐饮部分,在业态、使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人员密度值如何取值?
4商业综合体中电影院的候场人数如何计算。
1《建规》表5.5.21中规定了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值,但商店建筑内经营的商品类别差异较大,且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的不同地段,地上与地下商店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人流和人员密度相差较大,因此执行过程中应对工程所处位置的情况作充分分析,再依据本条规定选取合理的数值进行设计。一般来说,当建筑规模较小(比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小于0m2)时宜取上限值,当建筑规模较大时,可取下限值。(注:0m2取值依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第1.0.5条)
2商业综合体工程中的步行街、中庭、楼层中的室外连廊等也属于“营业厅建筑面积”,应该计算人数。如果室外连廊宽度大于《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规定的单面走道3.0m或双面走道4.0m的宽度,则按单面走道3.0m或双面走道4.0m计算人数。
3商业综合体工程中的餐饮部分,在业态、使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人员密度值可参照《建规》表5.5.21-2选取。独立的饮食建筑,不通过商店营业厅疏散,可以根据餐厅座椅布置人数的1.1倍计算疏散人数。
4商业综合体中电影院的候场人数以最大观众厅的固定座位数来计算人数。
2.5.27《住宅建筑规范》第5.2.1条: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如果在此走道上有消火栓,是否应从消火栓的外侧算起保证1.2m的宽度?另外,消火栓设置在开门方向的后面是否可行?
《建规》第5.5.30条: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据此,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度,《建规》和《住宅建筑规范》的要求不一样,因为《住宅建筑规范》是全文强条,因此,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度应按不小于1.2m执行。如果在此走道上设置消火栓,走道宽度应从消火栓的外侧算起。
消火栓设置在开门方向的后面时,不便于使用,应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2.5.28《建规》第6.4.4条: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疏散楼梯间通过避难区或专用疏散走道调换位置是否可以?
避难层是安全区域,疏散楼梯间通过避难区调换位置是可以的。专用疏散走道只能用于连接疏散楼梯,不应开设其他任何门窗洞口。
2.5.29棋牌室、活动中心、健身房等是否认定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建规》第5.5.17条第1款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包括棋牌室、活动中心、健身房、街道市民之家等文体活动场所以及保龄球、台球、棒球、飞镖、真人CS、密室逃生、室内电动卡丁车场、足疗等公共娱乐场所。《建规》第5.4.9条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第5.4.9条的条文说明为准,各类文体活动场所中的使用功能,符合第5.4.9条的条文说明的,应满足第5.4.9条的要求。
2.5.30《建规》第5.5.27条第1款及第2款均规定,当住宅的建筑高度不大于33m且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楼梯可为敞开楼梯间。在实际工程中,住宅的户门往往开向敞开楼梯和电梯组成的交通核内,标准层的住宅设计满足要求,但在住宅地下储藏室的设计中,需要将所有储藏室的门都设计成乙级防火门还是采取别的措施呢?
地下储藏室部分的敞开楼梯和电梯组成的交通核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和走廊进行防火分隔(不需要敞开楼梯间和电梯之间做防火分隔),储藏室的门可按常规设计。
2.5.31住宅建筑只有1个单元,地下储藏室的面积不大于m2,是否可以采用金属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住宅建筑只有1个单元,其地下储藏室的面积不大于㎡且设有一部疏散楼梯时,符合《建规》第5.5.5条的规定,可以设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应注意出地面的门或洞口距离周围房间门窗洞口的距离应大于等于1.0m。
2.5.32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如何划分防火分区?比赛大厅及看台的疏散距离如何控制?
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比赛看台和比赛场地)和观众休息厅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设计,看台和场地的人员可通过观众休息厅疏散至安全出口,当防火分区面积大于0m2时,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观众休息厅仅可用于人员通行和休息,观众休息厅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休息桌椅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2比赛大厅看台及场地任一点至观众休息厅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7.5m;
3休息厅与比赛大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观众休息厅与相邻功能用房(卫生间和淋浴间除外)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分隔。
5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泳池看台区和戏水池区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区面积可不计入。
6座位数大于0座或建筑面积大于2m2的体育馆,休息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游泳馆的泳池上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5.33多层学校建筑的餐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独立设置的5层以下的学校建筑的餐厅以及专门的餐饮建筑(无商业、娱乐功能),可采用敞开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
2.5.34单独设置的建筑面积不大于m2的地下设备用房需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地下建筑的安全疏散均需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的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为防烟楼梯间;不大于10m时,应为封闭楼梯间。根据《建规》第5.5.5条的规定,单独设置的建筑面积不大于m2的地下设备用房可以仅设置1部封闭楼梯疏散。
2.5.35位于非住宅建筑下方的商业,当疏散楼梯完全独立设置时,计算每百人疏散宽度指标按整个建筑的建筑总层数取值还是可以仅按商业建筑的建筑层数取值(例如高层办公下面三层商业建筑是否可以按0.75m/人取值)。
计算商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建规》第5.5.21条的规定,按楼梯间实际贯通层数计算。
2.5.36住宅建筑地下一层储藏室,其中一部分与一层住户设有户内楼梯时,该部分疏散是否可以按户内“跃廊式”住宅考虑?还是按《建规》第5.5.5条,在设有1个安全出口的前提下,另1个安全出口可以按户内“跃廊式”住宅考虑?
关于一层住户和地下室进行下跃式设计的疏散问题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1地下室部分除户内的楼梯外还通过地下室的走廊和公共疏散楼梯相通,有2个安全出口。当地下室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时,户内楼梯形式不限。地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地下室部分仅有户内的楼梯疏散,有1个安全出口,地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大于㎡;地下室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时,户内楼梯形式不限。
3地下室部分有户内的楼梯,地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且没有外门通过地下室的走廊和公共疏散楼梯相通,地下室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时,户内楼梯形式不限。按《建规》第5.5.5条的规定,该地下室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可以设置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2.5.37住宅地下一层储藏室总建筑面积不大于㎡,其中一部分与一层住户设有户内楼梯,其余部分仍为分隔为单间的储藏室,该部分的疏散是否仍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其中一个可利用金属竖向梯)
当扣除和一层住户相通的面积外,剩余储藏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大于㎡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可以设置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2.5.38《建规》第5.5.7条,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1高层建筑低层设置的商铺,其外开门上方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
2高层建筑低层架空或局部架空,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位于架空区(建筑内),其出入室外的出口位置是否还需要设置防护挑檐?
3位于高层建筑裙房部分的安全出口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
《建规》第5.5.7条规定的防护挑檐,主要为防止建筑上部坠落物对人体产生伤害,保护从首层出口疏散出来的人员安全。防护挑檐可利用防火挑檐,与防火挑檐不同的是,防护挑檐只需满足人员在疏散和灭火救援过程中的人身防护要求。一般设置在建筑首层出入口门的上方,不需具备与防火挑檐一样的耐火性能。
从本条规定的要求看,主要考虑安全出口的直接上方是否有门窗洞口及走廊(有坠落物掉落的可能),如果是屋面则可以不考虑防护挑檐,但从使用的角度考虑,宜设置雨篷。至于高层建筑低层架空或局部架空,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位于架空区,如果其上部无门窗洞口及走廊,则其出入室外的出口位置可以不设置防护挑檐。
2.5.39中学教学楼,根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99-第4.3.2条“各类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的规定:
1教学楼建筑能否超过五层?
2超过五层的教学楼,是否需要按照《建规》5.5.13条设置封闭楼梯间?设置封闭楼梯间是否影响紧急情况下的学生疏散?
3教学楼建筑的敞开楼梯间不能每层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根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99-及《建规》的相关规定,要求如下:
1中学教学楼可以超过5层,但5层以上不得设置教学用房,可以设置办公、教师会议室等非教学用房。
2超过5层的教学楼,需要按照《建规》第5.5.13条的规定设置封闭楼梯间,但建议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常开乙级防火门。
3建筑总层数为5层及以下的教学楼可以设计敞开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宜每层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在敞开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如果教学楼是6层则应设置封闭楼梯间,也是要求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如果不能做到,则应按防烟楼梯间设计,相关具体要求按《建规》第6.4.1条、第6.4.2条和第6.4.3条的规定执行。
2.5.40相邻2个防火分区之间是否可以共用疏散楼梯间?
为保证防火分区间的分隔有效和疏散楼梯的使用安全,共用楼梯间一般应为防烟楼梯间,利用相互独立的前室连通疏散楼梯间与不同的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前室的门和共用楼梯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共用疏散楼梯间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2个。共用疏散楼梯间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1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0㎡时,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至少有1部独立的疏散楼梯。
2每个防火分区通向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应各自独立,开向每个前室的门不应大于2个。
3共用疏散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通向该楼梯间的门的净宽度之和。楼梯间首层出口门的宽度不应小于梯段的宽度。
4每个防火分区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与进入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出口净宽度之和,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30%。
5建筑各层直通室外、避难走道和疏散楼梯间的安全出口总宽度不应小于按照《建规》第5.5.20条、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总净宽度。
2.5.41《建规》第5.5.17条,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为满足不大于15m的要求,设计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建筑凹口内,是否可行?
在建筑的凹口处设计外门,对防火不利,宜尽量避免。如必须这样设计,则凹口处的外门至建筑外墙最外侧的距离也不应大于15m,在此范围内(相当于走道)不应设置外门窗,或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和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2.5.42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如何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
2.5.43依据《建筑救生缓降器设置技术规范》DB37/T-7第3.5条规定,建筑救生缓降器通常设置于各楼层靠外窗(门)位置,对于设计为内置交通核且公共部位无外窗的高层办公楼、高层住宅应掌握怎样的设置原则?
《建规》第5.5.22条对此作出了规定,本规定是在吸取有关火灾教训的基础上,为方便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的要求确定的,主要针对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的下部楼层(一般24m以下楼层)。
本条要求设置的辅助疏散设施包括逃生袋、救生绳、缓降绳、折叠式人孔梯、滑梯等,设置位置要便于人员使用且安全可靠,但并不一定要在每一个窗口或阳台设置。
建筑救生缓降器通常设置于各楼层靠外窗(门)位置,理想位置是公共部位:如公共走道,公共休息厅,公共厕所等位置。对于设计为内置交通核且公共部位无外窗的高层办公楼只能在办公室内设置,但应告知其他办公室的人员,以便于紧急情况下的逃生。
2.6建筑构造
2.6.1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的采光井、通风井、排烟井等开口,该开口与上部建筑门窗洞口之间是否有距离要求?下地下车库的坡道以及下沉式广场呢?
1采光井、通风井和排烟井与邻近门、窗、洞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0m。当上述开口背向建筑物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门窗洞口之间距离不限。
2当地下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不作为排烟口使用时,坡道出入口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
3下沉式广场、下沉式庭院(均要求其最短边尺寸大于13m)等开口部位,当作为景观、绿化、人员通行使用时,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
2.6.2在防火间距、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距离以及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距离等计算上,封闭阳台是否应按室内空间要求做防火设计。
封闭阳台应按室内空间对待,因此,在防火间距、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距离的计算上,应计算到封闭阳台的边缘。
2.6.3首层是厨房,与上层的其他用房满足1.2m的窗槛墙要求,还必须设置防火挑檐吗?
厨房与上下层窗槛墙的距离如果大于等于1.2m可以不再设置防火挑檐。
2.6.4《住宅建筑规范》GB-5第9.4.1条,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设置高度大于等于0.8m的窗槛墙,防烟楼梯间前室外窗是否需要满足此要求?
《建规》第6.4.1条和第6.2.5条对此作出了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外窗上下窗槛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
2.6.5公共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以采用常开防火门吗?
通向封闭楼梯间的门,正常情况下需采用乙级防火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楼梯间出入口的门常因采用常闭防火门而导致闭门器经常损坏,使门无法在火灾时自动关闭。因此,对于人员经常出入的封闭楼梯间门,可以采用常开乙级防火门。
2.6.6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丙类库房的门是否需要为乙级防火门?住宅储藏室的门是否需要为乙级防火门?
丙类库房是指面积较大的房间,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丙类库房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住宅建筑中每户自用的储藏室可以不设乙级防火门。
2.6.7《建规》第6.2.2条,…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当洁净手术室设乙级防火门有困难时,能否仅在洁净手术部设置乙级防火门?
《建规》第6.2.2条: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手术部采用乙级防火门,实质是包括了手术室及其他房间,扩大了防火分隔区域,本质是一样的。因此,允许仅在洁净手术部设置乙级防火门。
2.6.8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上设置的大面积高窗或落地窗,此窗需满足《建规》对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要求吗?大空间内设置的玻璃隔断是否有耐火极限要求?
1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1.00h的隔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窗可为普通门窗,窗的面积比例规范没有限制,但一般情况下窗的面积不应超过窗所在房间墙身面积的50%。当窗的面积超过窗所在房间墙身面积的50%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均不低于1.00h的玻璃墙体。门可按普通门设计。
2在大空间内设置的玻璃隔断,当不作为疏散走道使用时,玻璃隔墙(隔断)的安装位置及耐火极限没有要求。
2.6.9对于大型商业建筑,按《建规》第6.5.3条: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按此执行,对商业购物环境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可否放宽?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防火卷帘存在着防烟效果差、可靠性低等问题以及在部分工程中存在大面积使用防火卷帘的现象,导致建筑内的防火分隔可靠性差,火灾蔓延隐患大。因此,设计中不仅要尽量减少防火卷帘的使用,而且要仔细研究不同类型防火卷帘在工程中运行的可靠性。大型商业建筑,应严格执行《建规》第6.5.3条,不得突破。
2.6.10前室或合用前室与楼梯间之间有变形缝,可以吗?
前室或合用前室与楼梯间之间有变形缝时应严格做好防火封堵和防火处理,在此前提下,可以有变形缝但应尽量避免。
2.6.11连廊的安全出口是否计入疏散宽度?满足《建规》第6.6.4条的连廊上的安全出口,是否可计入疏散宽度?即其两侧建筑的楼梯间疏散宽度均可适当减少?
通过连廊相连的两座建筑物应满足相应防火间距要求。
如果连廊本身有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连廊上的门可以作为安全出口使用,计入疏散宽度;如果连廊本身没有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连廊上的门只是相互通向相邻建筑,应视为相邻防火分区借用,借用疏散宽度(即连廊上的门宽)不能超过本防火分区的30%。
2.6.12开启角度为°的防火门可以作为疏散门使用吗?可以使用弧形防火卷帘吗?
1防火门按开启90°后考虑其对疏散的影响。
2弧形防火卷帘可以使用,单樘卷帘长度不应大于9m,且厂家应提供有关消防认证文件。
2.6.13关于门、窗、洞口防火距离问题
民用建筑门窗洞口防火距离规定如下: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相互之间的外窗的间距,不执行《建规》第6.4.1第1款的规定,但其门窗洞口与两侧其他房间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地上与地下部分的楼梯间,有外窗时其上下层之间开口应满足《建规》第6.2.5条的规定。
3外墙上的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除执行《建筑防排烟标准》的规定外,其洞口与两侧其他房间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0m。
4自行车坡道作为安全出口之一时,周围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门窗洞口。
5不满足外墙门窗洞口间距要求时,可以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代替。
6住宅外窗上下层开口距离,应满足《建规》第6.2.5条的规定。
7中庭、住宅跃层上下层为一户且室内为共享空间时,上下窗槛墙间距不限(含楼梯间),但疏散距离应满足规范规定。
8层间设倾斜防火挑檐的,宽度按水平宽度不小于1.0m计算。
9住宅相邻户外墙为内转角的,洞口距离按最近直线距离计算。
10防火墙凸出外墙时,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水平距离不小于2.0m,可以按折线计算。
2.6.14餐饮店铺中的厨房部分如何进行防火分隔?
《建规》第6.2.3条规定,厨房应以2.00h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分隔。明厨、明档,应设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与餐厅分隔。
2.6.15设置在地下建筑(地下车库或地下储藏室等)中的普通电梯是否需要设置电梯厅和其他部分分开?
地下建筑发生火灾不易发现,普通电梯如果不进行防火分隔会成为引火通道,因此,设置在地下建筑(地下车库或地下储藏室等)中的普通电梯需要设置电梯厅,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2.6.16对于台阶式地坪,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该防火墙分隔线在竖向上是否可以不为直线?
当同一建筑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均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时,其建筑高度可分段认定。上下段之间应有防火墙分隔,该防火墙分隔线无论在水平面还是垂直面都不一定是直线,可以是折线等。
2.6.17关于《建规》中的“疏散门”开启方向等问题
1大空间办公、商业营业厅、餐厅、地下车库等可直接开向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
2公共建筑内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一般房间门均宜满足净宽度不小于0.8m。
3《建规》第6.4.11条第2款,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此条中的“仓库”,主要指的是工业建筑中的仓库,民用建筑附属库房、储藏室可根据面积大小酌情掌握,大型、集中的库房、储藏室应满足此项要求,较小的、少量的库房、储藏室、垃圾间、清洁间、工具间等房间可酌情自行掌握门的开启方向。库房、面积较大的储藏室、垃圾间均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4民用建筑中库房、储藏室、垃圾间用房以及设备电气用房等平时基本无人经常停留及使用的房间,其房间门外开后可不考虑对疏散走道宽度的影响。
5未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设施的楼梯间门、前室门(含合用前室门)以及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屋面的门可采用普通门。
6消防控制室、锅炉房、变压器室、柴油发电机房、消防电梯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屋面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变电室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其他情况均为甲级防火门)。
7阳台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应符合前室的要求,开向阳台的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2.6.18《建规》第6.3.7条,建筑屋顶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按此条文解释,屋顶上的开口距离建筑高度较高部分一般不宜小于6m,是指屋顶开口与建筑外窗之间的距离吗?
《建规》第6.3.7条所指的屋顶开口有上人检修口、屋面天窗、楼梯间出口等,要求不宜小于6.0m的距离是防止这些部位着火后对较高部分建筑造成影响。如果较高部位高出开口15m以上全是防火墙,屋顶开口与建筑外窗之间的距离不限。如果面向屋面开口的门窗均为甲级防火门窗或屋面天窗为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天窗时,屋顶开口与建筑外窗之间的距离不限。
2.6.19《建规》第6.5.2条,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是否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本条是否适用于《建规》第5.2.2条规定中可以减少防火间距的条件?
1《建规》第6.5.2条,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最好不开启,如必须开启,应保证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如果采用具有温控功能的可自动开启关闭的防火窗,则不需要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他情况,则必须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2此规定适用于《建规》第5.2.2条的小注(防火间距不限的情况除外)。
2.6.20屋顶上的水箱间需要设置专用的检修梯吗?
屋顶上的水箱间需要设置专用的检修梯(室内、室外均可),不能用铁爬梯代替。检修梯踏步的最小宽度为mm,最大高度为mm。
2.6.2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第8.3.1条中,变电所要求设置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和《建规》中要求的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是一回事吗?
不是。《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第8.3.1条来源于《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3-第6.1节和6.2节的规定,变电所的疏散门需要直接通向疏散走道或直接通向室外。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其他情况均为甲级防火门)。
当变电所的建筑面积不大于㎡时,可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只需按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第8.3.1条或《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3-第6.1节和6.2节的规定设置防火疏散门。当变电所位于楼层时,其疏散门通过走道或过道(此走道不需要做特殊的防火保护)到安全出口(如楼梯或室外等)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2.7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2.7.1《建规》第6.4.2条第1款:封闭楼梯间中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规范中未说明“不能满足要求”的条件,此条件应如何确定?
这个条件是指自然通风不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2.1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开外门也可以);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2.7.2《建规》对地下室楼梯间和地上楼梯间分隔处的门、窗、洞口之间的防火间距没有提出要求,如何执行?
但地下室楼梯间和地上楼梯间之间防火分隔处的门窗洞口处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其相互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不限。但楼梯间墙上的门窗洞口与其他邻近墙体上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7.3建筑交通核自身的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是否有要求?相邻两个楼梯间首层外门之间距离有无要求?
《建规》第6.4.1条: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此处主要是针对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和邻近其他功能房间之间的距离要求,建筑交通核自身的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可不限制。相邻两个楼梯间首层外门是乙级防火门时,其楼梯间之间的距离可不限。
2.7.4《建规》第6.4.11条,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楼梯间门在开启过程中影响疏散,是否可行?
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在开启过程中会对疏散有一定影响。但《建规》第6.4.11条已经明确,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2.7.5多层住宅的半地下室的楼梯当与地上部分共用楼梯间时还需要设防火门和防火隔墙分隔吗?
应按《建规》第6.4.4条的规定执行,即多层住宅的地下室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并做好防火分隔。
2.7.6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的二层或者三层联排商店,楼梯为封闭楼梯间,设于中部,无外窗,无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如何处理?
封闭楼梯间满足自然通风条件:即应在楼梯间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他要求如下:
1在首层,封闭楼梯间门到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封闭楼梯间门可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封闭楼梯间门可通过专用疏散走道(如走道上设门则为乙级防火门)通向室外;
2在楼层,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2m(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为27.5m);
3封闭楼梯间的梯段宽度可为1.1m,楼梯踏步宽度mm,楼梯踏步高度mm。
2.7.7居住建筑首层疏散楼梯间的疏散门直接开向室外时,净宽是否不应小于1.1m?
住宅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非住宅的居住建筑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2.7.8有商业功能的地下室直通与道路相连的下沉式广场,其开门是否可认定为安全出口?对下沉式广场的规模、技术要求及疏散有何规定?下沉式广场四周是否可以设置回廊,有何具体规定?
下沉式广场必须满足《建规》第6.4.12条的规定,且室外开敞空间开口的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不含回廊),开向下沉式广场的门可以作为安全出口。设计使用下沉式广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下沉式广场主要用于将大型地下商店分隔为多个相对独立的区域,一旦某个区域着火且不能有效控制时,该空间应能防止火灾蔓延至采用该下沉式广场分隔的其他区域。故该区域内不能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或其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设施或物体。
2为保证人员逃生需要,下沉式广场等区域内需设置至少1部疏散楼梯直达地面。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通向该区域的疏散总净宽度最大一个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
3按《建规》第5.3.5条要求设置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为确保0m2防火分隔区域的安全性,每个不大于0m2的防火分隔区域通向该下沉式广场的开口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能小于13m。
4对于0m2以内的防火分隔区域中设置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不同的防火分区外墙上开口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可以按照《建规》第6.1.3条、第6.1.4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5下沉式广场内设置的疏散楼梯应按《建规》第6.4.5条对室外疏散楼梯的规定执行。注意其第5款,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本款中的疏散门包含对外疏散的防火门。
6下沉式广场如四周设置回廊,其地下空间的外围护结构与下沉式广场开口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该层的净高,地下空间外围护结构与下沉式广场之间的回廊应仅作人员通行使用,不能作其他功能使用。
2.7.9地下与地上共用的楼梯间,地上部分为防烟楼梯间,地下为1~2层,功能为普通用房和车库,地下部分楼梯间也必须用防烟楼梯间吗?
地下楼梯间和地上楼梯间一般应采用相同形式。当地下楼梯间在首层做了防火分隔、分别通向室外(地下楼梯直通室外,不能通过门厅或扩大封闭楼梯间等)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地下部分的楼梯间可以采用封闭楼梯间。
2.7.10《建规》规定,如果地上和地下疏散楼梯间共用,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建规》图示18J-1中6.4.4图示4,要求下地下的楼梯能分隔开就行了,是否可以?
如果地上和地下疏散楼梯间共用,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根据《建规》图示18J-1中6.4.4图示4进行分隔是可以的。
2.7.11公共建筑以敞开外廊和凹廊作为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时,在其前室内设置设备用房并采用乙级防火门是否可行?
《建规》第6.4.3条对前室及合用前室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敞开外廊和凹廊作为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前室内设置设备用房,虽有较好的排烟条件,但在北方地区难以落实和实施,火灾风险很大,因此,不允许。
2.7.12敞开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可以设置设备管井、电气管井吗?
公共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设备管井、电气管井。
建筑高度33m及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以及住宅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内可以设置设备管井、电气管井(含电表箱)。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管井、电气管井应每层封堵;
2设备管井、电气管井的检修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开向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8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2.8.1《建规》第6.7.2第1款中“......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这里的各类建筑是否应该理解为不论各类建筑外墙采用何种保温系统都应按此条文执行;而不仅限于外墙内保温系统的建筑。
本条是对采用内保温系统规定的,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如果建筑外墙采用了外保温系统而内部的上述部位也做内保温,这些部位也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8.2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50m的商业与住宅组合建筑,商业部分采用幕墙外墙且高度小于24m,住宅部分外墙为涂料外墙,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是否均可采用B1级材料?或高层住宅楼底部为石材幕墙,石材幕墙的防火材料需要A级吗?
《建规》第6.7节对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作出了规定。应区别建筑类型,建筑高度以及外保温形式综合判定。
针对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50m的商业与住宅组合建筑,商业部分采用幕墙外墙且高度小于24m,则幕墙部分的外保温材料可采用A级(商业应认定为人员密集场所);住宅部分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可采用B1级材料。
如果住宅的下部为商业服务网点且下部不采用幕墙构造,则整栋楼可以按住宅定性。
2.8.3《建规》第6.7.7条第2款中: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上述隔离带位置不够明确。是否设在楼层标高处或设在窗上口均可。
规范要求保温系统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设置位置可以在楼层标高处也可以在门窗上口处。
2.8.4《建规》第6.7.4条,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如果办公建筑中设有大会议室或多功能厅,不论高度多少,是否都应为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设置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应按规范对人员密集场所的要求执行;对于办公建筑,仅限内部使用的会议室、多功能厅,可视为办公建筑的组成部分,而非单独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应从建筑的整体把握是否是人员密集场所。
2.8.5《建规》第6.7.12条: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目前建筑外墙的涂料饰面基本都是有机涂料,属可燃材料。按上述规定大于50m的高层住宅外墙有机涂料还能否使用。
《建规》第6.7.12条对建筑外墙使用的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作了必要限制,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但该装饰材料不包括建筑外墙表面的饰面涂料。
2.8.6《建规》第6.7节对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作出了规定,还是要求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是A级而不是按保温系统是A级。现实情况是,防火性能好的往往保温性能差,有的保温材料(如聚苯板、挤塑板、聚氨酯板)复合了10mm厚的无机材料,经国家防火检测机构检测,达到A2级要求,是否能认定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建规》第6.7.3条: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对于非A级保温材料,采取构造防火、A级保温浆料复合、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等措施,按《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试验方法》GB/T-的规定,对该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进行试验,并达到合格判定标准。可以应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其他建筑,且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和耐火完整性0.50h的门窗。
2.8.7《建规》第6.7节,对于外墙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需要设置耐火完整性不低于0.50h的门窗,目前的防火窗有钢窗、木窗,而节能窗一般有隔热铝合金窗、塑钢窗、玻璃钢窗、铝木复合窗等,它们能满足规范的要求吗?
隔热铝合金窗、塑钢共挤窗、铝木复合窗等有的可以满足耐火完整性不低于0.50h的要求,厂家应提供检测报告。
2.9消防电梯
2.9.1高层建筑的消防电梯是否需要通至建筑地下各层的每1个防火分区?
《建规》第7.3.1条、第7.3.2条对消防电梯的设置做出了规定。
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应分开考虑设置消防电梯。只要该建筑按规范规定需要设置消防电梯且有地下室,则消防电梯应对应下至地下室的相应防火分区。
2.9.2独立设置的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向哪个方向开启?
消防电梯不是安全出口,对消防队员来说,应是从消防电梯出来救援,所以,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向外开。
2.9.3消防电梯机房能否通过普通电梯机房向室外疏散。
消防电梯机房的门有条件时应单独直接开向室外,确有困难时,通过普通电梯机房向外疏散也予以认可,但消防电梯机房应与其他机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并设置甲级防火门。
2.9.4《建规》7.3.1条中第3款: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第7.3.2条“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一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一台消防电梯”。
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0㎡时,机动车库、自行车库、设备用房等各自的防火分区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共用一台消防电梯时,两个防火分区是都要直接和消防电梯前室相连,还是一个可以通过另一个防火分区进入到消防前室?
1地下室部分消防电梯的设置是和建筑主体相对应的,但地下室的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也应设置消防电梯。如果地下室的埋深不大于10m,即使其总建筑面积大于0㎡也不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2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0㎡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的自行车库、设备用房等各自划分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消防电梯。
3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共用一台消防电梯时,应分别设置前室和消防电梯相连。
4《建规》第7.3.1条第3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地下车库,即当地下车库和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地下车库部分不需要单独设置消防电梯。
2.9.5有裙房的高层建筑,高层部分的建筑功能和裙房不同且其交通核不和裙房层连通,消防电梯是否可以不在裙房层停靠?
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高层部分的建筑功能和裙房不同且其交通核不和裙房层连通,消防电梯可以不在裙房层停靠,对于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也可不停靠。
2.9.6高层住宅按照规定需要设置消防电梯时,如果住宅有跃层,住宅在跃层部分一般也不开户门,消防电梯是否必须在跃层部分停靠?消防电梯设置在住户内是否可以?
1如果住宅有跃层,住宅在跃层部分不开户门,消防电梯可以不在跃层部分停靠。
2消防电梯必须设置在公共区域,便于消防队员组织救火,设置在住户内不可以。
2.9.7《建规》第7.3.5条要求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是前室部分的全部还是只要和电梯井道对应部分就可以?
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和电梯井道对应部分就可以,其余部分可不限。但对合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2.4m对应部分应是所有电梯井道。
2.9.8《建规》第7.3.3条: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如何理解?比如:建筑高度大于32m不设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是不是就可以不设消防电梯?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应设消防电梯,且尽量每个防火分区均设置(当受条件限制可以2个防火分区共用1部消防电梯但应分别设置前室)。对于高层塔架或局部区域较高的厂房,由于面积和火灾危险性小,也可以不设置消防电梯。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宜设置电梯,不设置电梯将影响建筑的使用。
2.9.9消防电梯前室(含合用前室或三合一前室)规定了最小面积要求,但未规定最大面积要求和前室门至防烟楼梯间门的距离,如何控制?
合用前室或三合一前室规定了最小面积要求,没有规定最大面积要求。前室门到防烟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可能很长,可不大于15m,但前室应满足防排烟要求。
2.9.10《建规》第7.3.5条规定了消防电梯前室门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此距离是否可加大?
消防电梯前室门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过受防火保护的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即有房间开门时应是乙级防火门)通向室外,也可以通过扩大的前室通向室外,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前室门至室外的距离也不应大于30m。
2.9.11有一种贯通式消防电梯,两侧开门,均设前室,只有一个前室满足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另一侧电梯门达到乙级防火门要求)可以吗?
当采用贯通式消防电梯时,其两侧均应设置前室且均应满足消防电梯的要求,即《建规》第7.3.5条、第7.3.6条、第7.3.7条和第7.3.8条的规定。
2.9.12对于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库房等防火分区,当受地面功能布置等限制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有困难时,是否可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1台消防电梯?
可以共用消防电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共用消防电梯时,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2个,且应分别设置独立前室。
2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合用电梯厅时,应在合用电梯厅两侧各再加1个前室。
3进入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第三章建筑防排烟
3.0.1《建筑防排烟标准》中有可开启外窗面积、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固定窗面积,如何计算?《建规》中的消防救援窗能否代替固定窗?
可开启外窗面积:是应用在防烟系统的自然通风系统中,其可开启外窗面积是指外窗可开启扇的面积,外窗的设置位置应方便直接开启。对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可开启外窗设置高度及位置可不作要求。
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是应用在排烟系统的自然排烟系统中,其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是指可开启扇的有效排烟面积,和外窗的开窗形式和开启角度有关且应设置在储烟仓内。具体面积计算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3.5条执行。但对避难层(间)的可开启外窗的设置高度可不做要求。
固定窗面积:是设置在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中,窗扇固定、平时不可开启,仅在火灾时便于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外窗,面积为可破拆部分的有效净面积。该窗是在火灾发生期及后期的备用措施。设置位置应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中庭或房间等的顶部或屋顶(防烟楼梯间在中间层的情况除外),面积为去掉窗框的玻璃面积。
消防救援窗:是指专供消防队员进入进行救援的窗口。其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消防救援窗的面积为去掉窗框的玻璃面积。
无论从定义、用途还是设置位置,消防救援窗都不能代替固定窗。
3.0.2公共建筑整体高度超过50m,仅为50m以下服务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是否可以参考50m以下的公共建筑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对仅服务于50m及以下独立部位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3.0.3剪刀楼梯间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防烟?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m的住宅建筑,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3条和3.2.1条要求时,采用“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0.4玻璃幕墙是否可算作固定窗或者对窗的材质有什么要求?
玻璃幕墙可以作为固定窗使用,但应满足标准对固定窗的要求,玻璃应可破碎,一般为钢化玻璃。
3.0.5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能否算作自然排烟口?
直通室外的疏散门主要用途是安全逃生出口,不能作为自然排烟口使用,但门的上部(储烟仓高度以内或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时的室内净高的1/2高度以上)可做自然排烟口,按标准规定计算自然排烟口面积。
3.0.6地下两层的封闭楼梯间是否可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1地下两层的封闭楼梯间(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但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即5层内不小于2.0m2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顶部有不小于1.0m2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中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包括最高部位设置的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2当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此处的不共用是指地下楼梯间单独设置且直通室外,或虽和地上楼梯间共用但已经做了防火分隔且有专用走道直通室外)且建筑仅为地下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3.0.7关于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建筑防排烟标准》要求在其顶部设置固定窗,楼梯间不靠外墙(交通核在建筑的内部)且无法通至屋面时如何处理?
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也宜出屋面,楼梯间靠外墙或有条件出屋面,均应执行《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11条的规定。交通核在建筑内部的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无法直接对外设置固定窗,可用该楼梯间对外疏散的乙级防火门代替,可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当门厅净高大于3.0m时,应在外墙顶部设置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
如果地下建筑单独设置楼梯,该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应根据情况执行《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2.1条和第3.3.11条的规定。
3.0.8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在避难层是否需要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要求在其顶部设置固定窗排烟。
防烟楼梯间在建筑的最顶层,其顶部应设置1.0㎡的固定窗。在避难层可以不设置1.0㎡的固定窗。
3.0.9采用机械排烟的中庭,固定窗可否采用平时通风的窗代替?
平时通风用的外窗不宜替代固定窗,毕竟二者的作用完全不同。如果设计难以做固定窗,则平时通风用的外窗应设置在中庭的顶部或屋顶,在火灾发生时还应自动关闭。
3.0.10《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1条,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地下车库排烟设计时经常不同防火分区共用通向地面的排烟竖井,是否可行?
风机通向室外大气的竖井为室外空间,各排烟系统室外合用竖井可行。
3.0.11《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3条第2款,前室送风口如设置于顶部时是否有布置位置的要求?对于一梯多户的住宅建筑,前室送风口采用墙面侧送风口时,如送风口只对其中一扇户门是否满足要求?关于前室送风口设置于顶部时的布置位置,《建筑防排烟标准》没有提出特别要求,可否由设计确定。
《建筑防排烟标准》规定了前室采用墙面侧送加压风口时应正对前室入口设置,但没有明确前室有多个入口时如送风口只正对其中一个入口的做法是否满足要求,且前室设置2个送风口往往很难满足。因此,可以考虑在前室的顶部设置送风口。关于前室送风口设置于顶部时的位置,《建筑防排烟标准》没有提出特别要求,可由设计确定。但前室送风口不应正对或贴邻楼梯间疏散门,也不应被门遮挡。
3.0.12《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条、第4.4.5条、第4.5.3条规定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消防补风机应设于专用机房内。屋面布置的消防风机如设置于钢结构屋顶、四周设百叶或格栅围挡的围护结构中,是否可视为设置在机房内?屋顶上的专用机房需要设置专用楼梯吗?
1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消防补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民用建筑为轻钢屋顶、网架屋顶等无法设置专用机房时,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但应满足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对于特殊场所确实无法设置专用机房时,风机应设围护结构满足防护和检修要求。
2屋顶上的专用机房不需要设置专用楼梯,可采用铁爬梯代替。
3.0.13《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3.3条,自然排烟窗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对于大于㎡的房间,其自然排烟窗是否必须设置下悬外开窗?
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要求,宜采用下悬窗/对开式窗/百叶式窗,可参照《建筑防排烟标准》配套图集执行。当采用上悬窗时,其有效面积计算按开启外窗两侧扇形面积之和,且有效面积取值不应大于外窗面积。
3.0.14《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12第5款,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但一个房间或走道,其外窗与安全出口相邻布置,此外窗是否可作自然排烟口用?
人员疏散口(安全出口)不应作为排烟口使用。与疏散门相邻布置的外窗,可以作为排烟窗使用,但排烟窗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3.0.15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遮挡的部位,风口与门开启有无距离要求?
设计应满足风口处的风速要求,且应尽量避免开启门遮挡机械加压送风口,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3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3.0.16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按照《建规》规定需要设置避难房间,其设计是否要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2.3条规定,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此条中的避难层(间)是指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或者避难区,因此,此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m的住宅建筑设置的避难房间。
3.0.17关于防烟和排烟的分段高度。《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1条和4.4.2条是指建筑高度吗?
《建筑防排烟标准》中的50m和m均为系统服务的楼层高度,而非建筑高度。
3.0.18《建筑防排烟标准》中的第3.3.10条: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第3.3.12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3.5条的规定。这两条的规定是否冲突?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12条仅适用于避难层。其他避难房间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10条执行。
3.0.19防烟楼梯间在首层通过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此处的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是否需要设置加压送风设施?
首层的扩大前室或扩大封闭楼梯间需要按照《建规》的规定做好防火分隔,确保安全。由于首层的扩大前室或扩大封闭楼梯间面积会较大,其机械加压送风效果难以保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口效果不佳。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防烟。但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前室应保留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首层扩大前室应能自然通风采光,当扩大前室净高不大于6m时,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建筑地面面积2%且不小于《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2.2条要求;当扩大前室净高大于6m时,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按《建筑防排烟标准》表4.6.3计算。
不符合自然通风要求的扩大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0.20避难走道和前室需要考虑机械排烟系统吗?
避难走道是安全区域,应确保烟气不进入避难走道且多数情况不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所以避难走道和前室考虑的都是防烟措施,而非避难走道和前室的排烟。避难走道和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具体要求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9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车库防火
4.0.1地下设备用房是否可以通过地下车库或自行车库疏散?
设备用房宜集中布置,为车库服务的地下设备用房面积不超过m2时,可以和车库划分在1个防火分区,可以通过地下车库或自行车库疏散。但如果设备用房集中设置且面积超过了m2,则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大于m2但不大于0m2时,该防火分区应有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另外1个可以借用地下车库或自行车库疏散(地下车库或自行车库应有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
4.0.2根据《汽车库防火规范》第6.0.7条,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其人员疏散全部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是否可行?
车库和住宅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疏散楼梯还是住宅的,车库的疏散楼梯全是借用。这是对住宅的特殊放宽。但需注意,住宅防火分区疏散不能借用住宅车库疏散(即使车库有疏散楼梯)。
1被地下车库借用的住宅地下疏散楼梯间在住宅的首层宜直通室外。
2当地下汽车库疏散人员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且所借用住宅疏散楼梯间为防烟楼梯间时,应设置前室。
3当地下汽车库疏散人员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住宅地下室部分开向该走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地下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0.3同层的地下商业和地下车库的防火分区能否相互借用安全出口解决疏散宽度和距离?两者之间如何分隔,设置防火卷帘是否可行?
1同层的地下商业和地下车库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两者之间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距离均不能相互借用。
2同层的地下商业和地下车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做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
4.0.4地下车库的汽车坡道是否应划分防火分区,其疏散距离是否限制?地下车库内的疏散距离是按直线还是考虑车位的阻挡按折线考虑?
1地下车库的汽车坡道可不划分防火分区,也不考虑其疏散距离。
2《汽车库防火规范》第6.0.6条规定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的人员安全出口的的疏散距离按直线考虑(即不考虑车位阻挡)。但是,有实体墙分隔及机械停车位时应按折线考虑。
3上下层地下车库之间的汽车坡道,当坡道上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时,则其两端可不设置防火卷帘。
4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应对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人防设施等的使用造成影响。
4.0.5《汽车库防火规范》第6.0.6条: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如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是否允许加大?
即使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也不应大于60m。
4.0.6汽车4S店有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等功能,如何进行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1汽车4S店整体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等各功能区之间均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
2汽车销售区可按大开间商业进行设计,汽车维修区和停车区应分别按《汽车库防火规范》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规定设计。
3汽车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4.0.7公共建筑地下车库的2个防火分区能共用1部楼梯作为2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吗?地下车库是否可以向相邻防火分区借疏散距离?
1公共建筑地下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在至少设置1部疏散楼梯(建筑面积大于0㎡时,必须为2部疏散楼梯)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他防火分区在防火分区界线上设置共用疏散楼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只能2个防火分区共用1部疏散楼梯(该共用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2根据《汽车库防火规范》第6.0.2条的条文解释,地下车库不可以向相邻车库防火分区借用疏散距离和安全出口。
4.0.8地下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是否需要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地下车库内少量为汽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可以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其建筑面积大于等于㎡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4.0.9《汽车库防火规范》第5.1.4条: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m2。第5.1.5条: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扩大至0m2。当上述汽车库、修车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建筑面积是否可加倍?
《汽车库防火规范》第5.1.4条、第5.1.5条中的汽车库和修车库均属于火灾危险性大的情况,修车库也按甲类厂房对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意义不大。因此,上述汽车库、修车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建筑面积也不允许加倍。
4.0.10《汽车库防火规范》第5.1.3条: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停车数量超过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车辆数不超过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辆的区域。
2结合《汽车库防火规范》第6.0.8条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将机械式汽车库按不大于辆进行防火分区(停车区上下采用混凝土楼板),每个防火分区设置2个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
按《汽车库防火规范》第5.1.3条第1款设计时,停车数量不大于辆时为1个防火单元,不是1个防火分区。所以,每个防火单元至少应设置1个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此楼梯间应是封闭楼梯间,疏散距离不限。
4.0.11住宅建筑的底层设置供居民停车和储藏用的小房间,需要满足那些要求?其门洞采用普通卷帘是否可行?
《汽车库防火规范》第5.1.7条: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2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3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4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窗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据此规定,住宅建筑的底层设置的供居民停车和储藏用的小房间,应和其他部分采用防火墙分隔,必须设门时应为甲级防火门;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其他部分分隔;该房间外墙上下门窗洞口之间的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满足上述要求时,该房间的外墙门洞可以设置普通卷帘。
4.0.12公共建筑的地下一层为商业,地下二、三层为地下车库,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可否采用商业的疏散楼梯还是必须单独设置?
地下车库大多数情况都是为上部建筑配套的,是为上部建筑服务的,因此,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可以和其上部的建筑共用,而不需要单独设置(特殊情况地下车库部分需要单独设置疏散楼梯除外)。
4.0.13地下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多少?自行车坡道和停车区域是否有防火分隔?自行车库室内任一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按多少控制?。
地下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超过m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为0m2。直通室外的自行车库坡道与停车区域之间可不进行防火分隔。自行车库室内任一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自行车库坡道可以作为安全出口使用。
4.0.14住宅小区地面配套设置的沿小区道路两侧布置的停车位,是否应按《汽车库防火规范》第4.2.1条规定的间距执行。
《汽车库防火规范》第4.2.1条规定的停车场指社会停车场,不包括住宅小区地面配套设置的单排停车位以及公共建筑为本楼使用的停车位,可以不执行《汽车库防火规范》第4.2.1条规定的间距要求。但需注意,停车位布置不应影响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
虽从防火角度不限制小区道路两侧的停车位和住宅的间距,但从使用扰民、噪声、居民投诉等因素出发,在小区内还是应尽量不设置停车位,如必须设置,应和住宅有不小于6.0m的距离。
4.0.15修车库和室外停车场是否有疏散距离的要求?
室外停车场无疏散距离的要求。修车库的疏散距离按《汽车库防火规范》第6.0.6条规定执行。
4.0.16《建规》第5.5.9条,当满足一定条件时,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那么面积小于0m2的地下自行车库是否可利用通往地下汽车库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地下自行车库不能利用通往地下汽车库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地下自行车库本身的防火分区应有2个安全出口,自行车坡道可以作为1个安全出口再加1个安全出口如楼梯、坡道、直接对外的门或通向其他防火分区的门(通向地下车库和商业防火分区的门均不算)。
4.0.17地下车库的防火分区处采用的防火卷帘,其设置是否也按《建规》第6.5.3条执行?有的地下车库很难实现。
根据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汽车库防火规范》图示12J,地下车库的防火分区处采用的防火卷帘可以不执行《建规》第6.5.3条。但在防火分隔处应尽量采用防火墙分隔,尽量减少防火卷帘的使用。
4.0.18《汽车库防火规范》第6.0.14条规定,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第4.2.2条规定,车辆出入口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m,二者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在车库内的车辆出入口应按《汽车库防火规范》第6.0.14条执行,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m;出地面后的车辆出入口应按《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第4.2.2条执行,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m。
4.0.19《汽车库防火规范》第6.0.13条规定了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m,双车道应小于5.5m,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第4.2.10条规定,小型车辆出入口坡道宽度:直线单行3.0m,直线双行5.5m;曲线单行最小净宽3.8m,曲线双行最小净宽7.0m。第4.2.4条,车辆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4m。这些规定都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汽车库防火规范》第6.0.13条是从防火的角度规定了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是从使用的角度作出了相应规定。车辆出入口出地面后与道路相接时道路的宽度应执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第4.2.4条,汽车库内汽车坡道宽度应根据车辆单行、双行,坡道直线、曲线等执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第4.2.10条。
4.0.20根据《汽车库防火规范》第6.0.9条,汽车疏散坡道总数为2个时需分散布置,不允许设在同1个防火分区内。若汽车疏散坡道总数为3个及以上时,可否允许其中2个汽车疏散坡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可以允许其中2个汽车疏散坡道设置在同1个防火分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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