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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部门对查处的酒后驾驶等各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持落实抄告、通报制度,并设立曝光台,尤其对酒后驾驶行为给予到人到车的公开曝光,提醒广大驾驶人自觉告别酒后驾驶、无牌无证、涉牌涉证、严重超载、疲劳驾驶、冲闯信号、超速行驶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对以下驾驶人醉酒驾驶行为,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终生禁驾。
1.杨建国,驾驶证号:****,8月13日驾驶鲁EW号小型汽车在云门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2.刘江,驾驶证号:****,8月1日驾驶鲁E号小型汽车在云门山路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3.田志宾,驾驶证号:****,8月8日驾驶鲁E号小型汽车在云门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4.刘涛,驾驶证号:****,8月7日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在海滨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81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5.孔凡信,驾驶证号:****,8月13日驾驶鲁ES号小型轿车在海港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6.黄友利,驾驶证号:****X,7月9日驾驶鲁EZ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井下立交桥北侧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08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7.顾利超,驾驶证号:****X,7月10日驾驶鲁EL号小型汽车在胜利黄河大桥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8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8.巴玉超,驾驶证号:****,7月15日驾驶鲁E5A号小型汽车在辛河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6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9.纪海峰,驾驶证号:****5,8月14日驾驶鲁E9J号小型汽车在津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10.潘少平,驾驶证号:3723990****,7月7日驾驶鲁EH号小型汽车在济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11.薛宜军,驾驶证号:****,7月17日驾驶鲁EHG号小型汽车在綦公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12.杨科,驾驶证号:****,7月17日驾驶鲁DS0号小型汽车在泰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88.79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13.李修振,驾驶证号:****,7月17日驾驶鲁ARV号小型汽车在泰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9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14.张道鹏,驾驶证号:****X,6月15日驾驶津MM号小型汽车在孙武湖旅游度假村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5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15.孙延新,驾驶证号:****,8月10日驾驶鲁MEQ号小型汽车在孙武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88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对以下驾驶人酒后驾驶行为,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处罚。
1.方建国,身份证号:****,8月15日驾驶鲁EAJ号小型汽车在黄河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7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巴金,驾驶证号:370564****,8月11日驾驶鲁E0Q号小型汽车在登州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5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崔龙龙,驾驶证号:372390****,8月11日驾驶鲁MS号小型汽车在登州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6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4.隆英宗,驾驶证号:****,8月16日驾驶鲁E号小型汽车在登州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1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5.魏延庆,驾驶证号:370570****,8月16日驾驶鲁E5P号小型汽车在登州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4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6.宋宝光,驾驶证号:370562****,8月16日驾驶鲁E2E号小型汽车在登州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4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7.杨威,驾驶证号:****,8月13日驾驶鲁EN号车在云门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1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8.丁晓峰,驾驶证号:****,8月13日驾驶鲁EU号小型汽车在云门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4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9.董曰友,驾驶证号:****5,8月13日驾驶鲁M8T号小型汽车在云门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5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0.何宝山。驾驶证号:370590****,8月15日驾驶鲁EE6号小型汽车在云门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5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1.汪世平,驾驶证号:****,8月16日驾驶鲁AVU号小型汽车在西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6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2.聂曰河,驾驶证号:****,8月16日驾驶鲁E2C号小型汽车在西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0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3.高翔,驾驶证号:****,8月10日驾驶鲁E号小型汽车在云门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7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4.张宪明,驾驶证号:****,7月12日驾驶鲁EH号小型汽车在西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8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5.朴哲龙,驾驶证号:222463****,8月7日驾驶吉HAN号小型轿车在兴民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6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6.赵虎,驾驶证号:****,8月17日驾驶鲁EZ号小型轿车在安康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6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7.李景阳,驾驶证号:****,8月4日驾驶新A53D30号小型汽车在兴凯湖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7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8.陈望,驾驶证号:370583****,8月7日驾驶鲁EX号小型汽车在兴凯湖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6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9.薄其龙,驾驶证号:****X,8月3日驾驶鲁EX号小型汽车在海盛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1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0.吴志磊,驾驶证号:3714988****,7月31日驾驶鲁NGH号小型汽车,在省道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9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1.韩申峰,驾驶证号:****X,8月15日驾驶鲁E7S号小型汽车,在胜利黄河大桥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1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2.董杰修,驾驶证号:370585****,8月7日驾驶鲁EG号小型汽车,在省道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1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3.陈玉柱,驾驶证号:****,8月14日驾驶鲁E0H号小型汽车在津五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2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4.赵东滨,驾驶证号:****X,8月12日驾驶鲁E5U号小型轿车在傅家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0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5.崔小涛,驾驶证号:****X,8月12日驾驶鲁E5S号小型轿车在傅家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8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6.李文虎,驾驶证号:2224261****,8月12日驾驶鲁EEB号小型轿车在傅家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6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7.刘国亮,驾驶证号:370771****,7月17日驾驶鲁V7M号小型汽车在泰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2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8.刘铁刚,驾驶证号:1321****X,8月13日驾驶鲁ER号小型轿车在团结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2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9.徐广俊,驾驶证号:****,8月13日驾驶鲁E2T号小型轿车在团结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9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0.钟小东,驾驶证号:****,8月17日驾驶鲁ES号小型汽车在文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7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1.公维军,驾驶证号:****,8月17日驾驶鲁QEJ号小型汽车在辛河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4/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2.董书波,驾驶证号:372384****,8月15日驾驶鲁MR3号小型汽车在团结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5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3.刘东平,驾驶证号:513****,8月15日驾驶鲁EGK号小型汽车在团结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7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4.李福明,驾驶证号:****9,8月10日驾驶鲁CH3号小型汽车在孙武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8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对以下驾驶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行为,处15日拘留,并处罚款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1.张利伟,驾驶证号:****,7月22日驾驶鲁EC号大型汽车在胜景路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8.72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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