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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这52个人,又又又又出名了

  公安交警部门对查处的酒后驾驶等各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持落实抄告、通报制度,并设立曝光台,尤其对酒后驾驶行为给予到人到车的公开曝光,提醒广大驾驶人自觉告别酒后驾驶、无牌无证、涉牌涉证、严重超载、疲劳驾驶、冲闯信号、超速行驶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一、对以下驾驶人醉酒驾驶行为,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终生禁驾。

  1.李元和,驾驶证号:****,4月27日驾驶鲁ES号小型汽车在黄河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2.卢化兵,驾驶证号:****,4月29日驾驶鲁EHU号小型汽车在东二路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酒精含量为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3.王峰生,驾驶证号:****,5月2日驾驶鲁ER号小型汽车在东二路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酒精含量为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4.李先智,驾驶证号:****,4月21日驾驶鲁DW0号小型客车在玉华路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酒精含量为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5.逢禧庆,驾驶证号1987****,5月9日驾驶鲁B0HL53号小型客车在海港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6.刘国明,驾驶证号:****,4月7日驾驶鲁ETM号小型汽车在潍高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7.张建忠,驾驶证号:****,4月11日驾驶鲁E5J号小型轿车在育才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8.郭福照,驾驶证号:****,4月7日驾驶鲁EM号小型轿车在胜利黄河大桥收费站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9.王传奇,驾驶证号:****,4月7日驾驶鲁H81W20号小型客车在胜利黄河大桥收费站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10.刘庆华,驾驶证号:3705274****X,5月11人驾驶浙GK号小型汽车在津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二、对以下驾驶人酒后驾驶行为,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处罚。

  1.周民玲,驾驶证号:3705065****,5月5日驾驶鲁EW号小型汽车在黄河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3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苏小勇,驾驶证号:3705085****,5月8日驾驶鲁E97E58号小型汽车在黄河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0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韩国旗,驾驶证号:****,5月11日驾驶鲁ENW号小型汽车在东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9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4.马龙欣,驾驶证号:3705091****,5月10日驾驶鲁B5P80E号小型汽车在东二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5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5.王海军,驾驶证号:****,5月11日驾驶鲁EU号轿车在西二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2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6.李诗龙,驾驶证号:****,5月11日驾驶鲁ES号轿车在西二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0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7.王振响,驾驶证号:****,5月11日驾驶鲁EBF号轿车在西二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4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8.朱辉胜,驾驶证号:****,5月5日驾驶鲁E7L号轿车在太行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8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9.赵金刚,驾驶证号:3705084****,5月5日驾驶鲁EH号轿车在太行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3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0.胡滨,驾驶证号:3422289****,5月10日驾驶鲁E7R号小型汽车在太行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0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1.景传杰,驾驶证号:****,5月8日驾驶鲁E0Z号小型汽车在太行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3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2.赵海青,驾驶证号:3705078****,5月5日驾驶鲁E2M号小型汽车在西二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1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3.刘金辉,驾驶证号:3702884****8,5月5日驾驶鲁EJ号小型汽车在西二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5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4.薛俊全,驾驶证号:3728364****,5月7日驾驶鲁EHP号小型轿车在人民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0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5.张军杰,驾驶证号:****,5月8日驾驶鲁F92U68号小型汽车在G18荣乌高速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0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6.臧辉,驾驶证号:****,4月19日驾驶鲁HGT号小型汽车在兴凯湖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6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7.闫保玉,驾驶证号:****,4月6日驾驶鲁EQ号车在神州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7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8.李红军,驾驶证号:****,5月9日驾驶鲁E2U号小型客车在协作东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7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9.王亮,驾驶证号:****1,5月9日驾驶鲁EJ号小型轿车在协作东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4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0.李俊秋,驾驶证号:****,5月7日驾驶鲁EPG号小型汽车在泰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9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1.颜培玉,驾驶证号:****,5月11日驾驶鲁EU号小型汽车在文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6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2.孙长春,驾驶证号:4031970****,5月11日驾驶鲁E7S号小型汽车在文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0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3.孙德春,驾驶证号:****,5月8日驾驶鲁EBF号小型轿车在文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4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4.常咸刚,驾驶证号:****1,5月8日驾驶鲁E5J号小型轿车在文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6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5.王子刚,驾驶证号:****,5月9日驾驶鲁CSX号小型轿车在民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7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6.张连波,驾驶证号:****,5月4日驾驶鲁EQ号小型汽车在潍高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7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7.孙瑞瑞,驾驶证号:3788****,5月5日驾驶鲁EF号小型汽车在乐安大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6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8.徐道昕,驾驶证号:****7,5月5日驾驶鲁EFF号小型汽车在乐安大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3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9.刘向明,驾驶证号:****,5月5日驾驶鲁ET号小型汽车在乐安大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0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0.范雪军,驾驶证号:****,5月7日驾驶鲁EB号小型汽车在文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9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1.赵廷河,驾驶证号:****X,5月9日驾驶鲁EA号小型轿车在净化站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7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2.李宗亮,驾驶证号:****,5月7日驾驶鲁E1B号小型轿车在黄河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1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3.耿治炜,驾驶证号:****,5月7日驾驶冀GQY号小型轿车在景苑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5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4.王胜利,驾驶证号:3705****,5月5日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在黄河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4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5.季宗成,驾驶证号:3705289****,5月11驾驶鲁EU号小型汽车在津六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1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6.王建军,驾驶证号:3705271****8,5月11驾驶鲁EEZ号小型汽车在利二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2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7.付青峰,驾驶证号:3705290****,5月11驾驶鲁EC号小型汽车在省道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9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8.王智江,驾驶证号:****,5月11驾驶鲁EA号小型汽车在津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6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9.王忠峰,驾驶证号:3705274****6,5月11驾驶鲁EQ号小型汽车在津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9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40.綦建强,驾驶证号:3705278****,5月10驾驶鲁EL号小型汽车在津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4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41.高峰,驾驶证号:3705079****,5月10驾驶鲁E号小型汽车在津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6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42.李永军,驾驶证号:3705275****,5月11驾驶鲁E3N号小型汽车在津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5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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