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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

东营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贯彻落实《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东发〔〕5号)、《〈中国制造〉东营市实施方案》(东政发〔〕2号)、《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东发〔〕11号)、《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东发〔〕15号),推动全市工业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实现转型升级,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工〔〕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东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营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动全市工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和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发布年度工作指南,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业转型升级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工作指南和项目评审结果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国制造〉东营市行动纲要》、《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确定的工作重点,主要包括:

(一)培育“四新”促“四化”经济,推进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企业通过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实现传统产业提质效,新兴产业提规模,跨界融合提潜能,品牌高端提价值,推动新旧动能转换。

(二)加强“1+5”平台建设。重点围绕石油化工及盐化工、橡胶轮胎及汽车配件、有色金属、石油装备四大产业集群,支持重点产业组建专业协会、商会,培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创新平台、物流平台、展销平台、检测平台和专利平台,为工业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三)深化“互联网+工业”,加快推进“企业上云”,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智能制造、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慧园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等“互联网+工业”领域国家级、省级、市级试点示范。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推进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创新体系建设。

(五)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开展高层次、系统化的企业家培训,提高企业家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发展软实力。

(六)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套)软件等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保险补偿、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分别在国家、省及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认定、评选中应获得支持的或分别在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领域的认定、评选中应获得支持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或先获得先奖补的原则对该项目进行一次性奖补,不得重复奖补。

第三章资金申报及管理

第八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一般应于年底前发布下年度工作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分配因素、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绩效评价等内容。

第九条专项资金一般采取因素法和竞争法两种分配方式,对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可采取项目补助方式。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相关分配因素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切块下达各县区(开发区),由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二)采用竞争法分配的,由相关单位(企业)按照规定逐级向所在县区(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过专家评审、招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竞争性方式遴选项目,并根据招标结果或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公示,统筹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

(三)采取项目补助方式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投入)等因素,提出项目补助或奖励审核意见。市财政局委托财政预算评审中心或第三方机构评审后按程序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条各县区(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严格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配合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对竞争性分配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依据评价结果适当调整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问责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按职责对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按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政策落实到位。对在组织项目申报、资金下达、验收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骗取的专项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回并按规定及时上缴,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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