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垦利分局
“关于尽快理顺林业行政执法的建议”的答复
(第号)您提出的“关于尽快理顺林业行政执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郭登海、秦力中委员:
一、我区林业执法现状
林业执法是自然资源执法工作中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还有国土资源执法。
原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主要是原林业局下属的林政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全省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名录的通知》(鲁政发〔〕34号)文件,设立垦利县(城关)木材检查站,站点位于黄河胜利大桥南侧,主要查处木材及野生动物的非法运输。配备执法车辆(依维柯11座面包车)一部,统一服装。年3月,垦利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垦利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清理整顿方案的批复》(垦编办发〔〕44号),垦利县(城关)木材检查站(挂垦利县林政稽查大队牌子),为副科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10人。主要负责宣传、执行《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依法检查运输木材、林产品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车辆,在授权、委托范围内查处违法运输的木材、林产品及野生动、植物和产品等。年成立森林公安后,形成林政、木材检查、森立公安共同执法的局面,但林政、木材检查主要行使行政执法权,森林公安行使刑事执法权。年,国家林业局下发《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号),委托森林公安行使行政执法权。
年我区成立综合执法局后,原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已转入综合执法局,但林业行政执法职能未转入综合执法局,当时东营市森林公安局垦利分局按照国家林业局的统一授权可以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在我区内发生的涉林、涉野生动物行政案件能够得到有效地处置。截止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授权森林公安行政执法权已经到期,森林公安垦利分局于年已经转隶至市公安局,不再隶属于林业局,根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也不再继续办理林业及野生动物行政案件。同时林业发展服务中心不具备行政执法权,且在执行“林安发〔〕号”文件期间(-年),原林业执法人员逐步分流,执法车辆、装备报废后,未再新购置执法车辆、装备。相关林业行政执法职能按规定应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局承担,我局作为市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没有执法权,并且原有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也转隶到综合执法局,无法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
根据《东营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东办字〔〕46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自然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垦利分局作为派出机构,受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没有查处违法案件职能。目前,市自然资源局没有内设机构负责执法工作,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具体承担执法职责,负责受理林业违法案件移送工作。
此外,年9月以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垦利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垦办发〔〕41号)精神,我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撤销,相应的5个编制收回,人员划转,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始终未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整合到位。年10月以来,按照《垦利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职权划转的通知》(垦政发〔〕8号)要求,原垦利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职能全部移交区综合执法局。
根据《中共东营市委办公室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办字〔〕46号),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行使市辖区自然资源执法职权,对管理范围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为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履行执法职责,区政府于年6月向市政府报送了《关于划转垦利区国土资源执法职能的请示》,请市政府将垦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项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划转至市自然资源局。9月26日,市司法局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划转垦利区国土资源执法职能的意见》,建议同意垦利区政府请示,并以市政府通知等文件形式发文公布,同时报省司法厅、省委编办备案。年3月20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东营市垦利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职能的通知》,将原由垦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调整由市自然资源局行驶。但执法人员、编制未相应划转至市自然资源局。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没有专业执法队伍、执法人员及执法车辆。目前我局已没有专业执法队伍、人员,执法车辆也未配备,承担繁重的日常巡查、管理等工作力不从心。执法工作暂时由执法、法规、信访小组相关人员兼职,同时承担法治建设、依法行政、普法、法制审核、复议诉讼、行政审批管理、信访、综治安保维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任务多、责任重、人员少,工作疲于应付。基层自然资源所人员偏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基层所只有1名事业编制人员和1-2名劳务派遣人员,各项工作非常多,根本没有能力承担繁重执法任务。
(二)林业执法机构不明确。我区涉及林业、野生动物、森林火灾、湿地等行政执法出现盲区,发生涉林、涉野生动物行政案件后,没有单位及时受理处置,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年,国家林业局下发《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号),委托森林公安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该文件年12月31日到期,森林公安再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于法无依据了,新的文件和政策未出台。年12月,垦利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垦利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全区执法队伍的通知》(垦编发〔〕13号)文件指出“增设林政稽查办公室,为区林业局内设机构,核定编制3名,配备主任1名。区林业局编制由9名调整为12名。区(城关)木材检查站不再加挂区林政稽查大队牌子,核减编制3名,核减后编制6名,执法职责交由林政稽查办公室承担。”林政稽查办公室为原林业局内设机构,机构改革后,原林业局改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无行政职能,更无执法职能。因此,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不明确。
(三)缺乏林业执法力量和执法装备。在森林公安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期间,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分流到行政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林业服务中心林政稽查办公室等单位和部门,专业执法人员严重不足,装备报废后,未再购置新装备,导致出现既无人员又无装备的窘迫局面。森林公安配有警用车辆、服装及装备,具有执法权威,目前我局既无专业执法人员,也没有执法车辆、服装及装备,不具有执法权威,且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三、解决思路和措施
经我局多次与上级协调沟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上级协调解决编制、人员、执法装备等问题,尽快成立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落实机构、人员编制,配备执法车辆、执法服装,承担自然资源执法职能。
二是调配专业执法技术人员,充实执法力量,强化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做到执法过程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裁量得当,执法公正。
三是在执法队伍组建以前,建议积极协调市森林公安局垦利分局等力量,探索建立与森林公安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林业执法长效机制,及时查处破坏林湿草资源、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避免出现真空,出现更大的违法案件。
欢迎继续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