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继医教委〔〕1号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市各开发区、新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社会事业局),市级医疗卫生相关学会(协会),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年度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申报评审确定了个项目,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予以公布。现将年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一)各项目主办单位应遵照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地举办项目,认真考勤,严格学分录入,每年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在本市范围内举办的各级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全部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进行管理。项目举办前,须提前5个工作日登录系统提交项目举办申请,国家、省及外市项目须同时报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备案表》(附件2)、培训通知等相关材料,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未按要求开展备案审核的项目,学分审核一律不予通过。项目举办结束后,市直主办单位应于两周内,将办班资料报至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县(区)主办单位报至所在县(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二、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对辖区内单位举办项目时间、地点进行合理调配,尽量避免集中举办;要加强对本地所举办项目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举办中的存在问题。
(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全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督导结果将作为评估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及今后项目申办、学分审核的重要依据。
(三)对不按要求提交申请和备案、虚报参加人员、乱刷卡、举办学时不足等情况,经查实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学分审核不通过、取消项目负责人乃至项目主办单位1年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资格等处罚。
联系人:王维芳,联系。
附件:1、年度宿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xlsx
2、宿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备案表.doc
宿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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