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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东营市农村管道天然气运行管理办

为保障我市农村管道天然气安全运行,提高供气服务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我局研究起草了《东营市农村管道天然气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年11月16日17:30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局反馈。发送邮件时,请务必在邮件主题处注明“东营市农村管道天然气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联系方式:dyjsrrb

dy.shandong.cn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年10月16日

附件:

东营市农村管道天然气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障东营市农村管道天然气安全运行,提高供气服务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东营市燃气管理办法》、《城镇燃气行业服务规范》、《东营市农村燃气工程技术与管理指导意见》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管道天然气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

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和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管道天然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做好燃气管理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管道天然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完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充分考虑本地区农村燃气供应安全,并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供应及应急保障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安全运营、服务质量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乡镇(街道、园区等)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园区)、村及其他用气单位燃气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辖区燃气安全管理网络,层层签订燃气安全管理责任书。

村委负责本村燃气用户用气安全和管道、管线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及燃气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本村有关燃气安全相关规定和台账并认真执行。

第五条县(区)、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管理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考核和退出机制。县(区)、乡镇级人民政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农村管道天然气安全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完善农村管道天然气应急救援体系,保证充足的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建立应急、卫生、公安消防、企业等力量参与的联动处置机制。

第七条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对所建设管理经营的农村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承担主体责任,应制定农村燃气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运行、维护、抢修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公布24h燃气服务电话和应急救援电话,应完善设备设施、管线管网分布、用户等基础信息,制定数据库和分布图,鼓励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八条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应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每2个月检测1次燃气质量,每2个月抽查1次用户燃烧器具前的压力,用户端燃气加臭量检测频率不得低于2次/年。

第九条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在农村燃气设施设备处按规范要求设置安全和警示标志,并定期维护,应定期对农村燃气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无人值守的调压设施(调压箱、调压站等)的检查,每天不得少于1次,应对调压器、计量表和放散管重点检查。对用户户内设施进行的入户安全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在冬季至少保证1次入户安全检查,入户安全检查记录应由用户签字。

第十条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必须做到检漏、记录、取证、用户确认等事项。对入户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事项,应履行告知义务,并按照规定的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责任范围实施相关工作,或提示用户自行整改。向用户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应要求用户签收。对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的,应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

对拒绝整改或拒绝入户的应进行停气处理。停气(报停)用户再次开通时,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必须入户检查用户是否存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行为,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做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通气。

第十一条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确认用户的燃气设施及燃气燃烧器具运行完好,无人为碰撞和损坏;

(二)管道无私自改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等现象和行为,没有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无锈蚀、无载重,软管无超长等;

(三)用气管道、设备设施、燃气燃烧器具无泄漏,安装符合规程;

(四)燃气表、报警器、阀门和灶前压力波动范围是否正常等;

(五)安装燃气设施或燃气燃烧器具的房间通风是否良好,是否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品;

(六)同一户内是否使用两种及以上的燃气;安装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房间是否同时使用煤炉、炭炉、沼气炉等其它产生明火的设备;

(七)入户检查人员还应采用仪器对管道接口处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每户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并根据农村燃气用户分布情况合理增加专职安全工作人员,配备相关检查检测装备,负责对区域内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并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发现问题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企业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并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着企业标识服,并根据岗位实际情况佩戴工作证、牌。工作证牌应由企业名称、工作证牌编号、持证人姓名、工号、照片及岗位名称。

第十三条以行政村为单元配置燃气安全综合协管员,负责协助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对村内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及时发现问题并向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报告。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手册、便民联系卡等通俗易懂的安全宣传资料,安排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并利用农村的墙体板报、公示栏(牌)等设施及农村广播等形式,普及用户用气常识,提高用户安全意识,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十五条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制定从业人员上门服务规范,包括从进门至离开时的全过程行为要求。上门服务完成后,应向用户进行信息反馈,包括服务人员姓名、用户信息、处置时间、结束时间、用户满意度等。

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农村残、障、孤、老等特殊用户台账,制定特殊用户服务规范,定期对特殊用户开展上门服务。

第十六条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建立服务信息系统,满足用户查询、咨询、预约、投诉、缴费等业务需求。对用户信息服务的提供方式包括:

(一)企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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