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政府采购竞争性
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SDGP
项目名称:东营市河口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咨询服务
项目
采购人:东营市河口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东营市河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目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供应商条件及须提供的资信证明
第三章磋商时间
第四章响应文件编制与递交
第五章磋商程序和内容
第六章评定成交供应商
第七章成交通知书及合同
第八章采购人责任
第九章供应商责任
第十章其他内容
附件一:供应商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
附件二: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财务审计报告(样式)
附件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样式)
附件五: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报价承诺一览表(格式)
附件六:类似政府采购业绩表(格式)
附件七: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八:监狱企业证明函(格式)
附件九: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函(格式)
附件十:供应商质疑投诉程序
附件十一:采购需求
东营市河口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咨询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采购人:东营市河口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附件八:
监狱企业证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68号)的规定,本公司为监狱企业。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九: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附件十:
供应商质疑投诉程序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接受各供应商的监督,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针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供应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
一、提出询问
如果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河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询问。采购人或河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提出质疑
(一)如果供应商认为本次采购活动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河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
(二)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四)采购人或河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五)如果供应商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送达的时间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规定的有效质疑时间,采购人或河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正式依法受理和答复,但是,对于质疑的问题应认真核实和改进纠正。
三、提出投诉
(一)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河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河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向河口区财政局(具体监督管理职能由河口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行使)提出投诉。
●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起投诉的内容要求: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河口区财政局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依据法律规定情形进行处理。
河口区财政局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三)供应商在送达投诉书时,为了防止扯皮,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送达投诉书时间以河口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受理当事人签字)的书面签收时间为准。
四、质疑函接收部门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1.采购人:东营市河口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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