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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以下驾驶人醉酒驾驶行为,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终生禁驾。
1.高翔,驾驶证号:****,6月4日驾驶鲁M36Z89号小型汽车在孙武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3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2.赵维生,驾驶证号:****,6月16日驾驶鲁EL号小型汽车在孙武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8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3.蒋思骁,驾驶证号:****,6月22日驾驶鲁EK号小型汽车在孙武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6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4.杨兆方,驾驶证号:****,6月28日驾驶鲁E号小型汽车在孙武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9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5.王增华,驾驶证号:****,7月4日驾驶鲁VS号小型汽车在月河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2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6.阎桂伟,驾驶证号:****,6月29日驾驶鲁EGE号小型汽车在孙武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5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7.张海伟,驾驶证号:****,6月29日驾驶鲁EN号小型汽车在月河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92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8.方明章,驾驶证号:****,6月29日驾驶鲁JCF号车在月河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7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9.周鹏,驾驶证号:****,6月29日驾驶鲁J3V号小型客车在月河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1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
二、对以下驾驶人酒后驾驶行为,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处罚。
1.闫文奇,驾驶证号:****,7月17日驾驶鲁B9HK11号小型汽车在西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0mg/1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袁美叁,驾驶证号:****,7月17日驾驶鲁E4C号小型汽车在西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0mg/1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于树田,驾驶证号:****,7月20日驾驶鲁EY号小型客车在太行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0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4.薛洪涛,驾驶证号:****,7月20日驾驶鲁EVQ号小型汽车在太行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8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5.张琦,驾驶证号:****,7月20日驾驶鲁ETM号小型汽车在云门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5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6.魏矿区,驾驶证号:****,7月20日驾驶鲁EX号小型汽车在云门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0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7.刘志波,驾驶证号:****,7月20日驾驶鲁ELL号小型汽车在云门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8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8.王陈欢,驾驶证号:****,7月20日驾驶鲁EY号小型汽车在云门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8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9.陈苏红,驾驶证号:****,7月19日驾驶鲁E号小型汽车在西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6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0.邹建龙,驾驶证号:****,7月19日驾驶鲁E7L号小型汽车在西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7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1.余开伟,驾驶证号:****,7月20日驾驶鲁E号小型汽车在燕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9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2.周来喜,驾驶证号:****,7月14日驾驶鲁EJD号小型汽车在淄博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8mg/1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3.曲滨滨,驾驶证号:****,7月14日驾驶鲁EH号小型汽车在淄博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7mg/1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4.陈超,驾驶证号****,7月14日驾驶鲁EZ号小型汽车在登州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7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5.崔德强,驾驶证号****,7月14日驾驶鲁EZ号小型汽车在登州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4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6.刘孟华,驾驶证号****,7月9日驾驶鲁EV号小型汽车在登州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2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7.侯建军,驾驶证号****,7月17日驾驶鲁GKK号小型汽车在登州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9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8.燕欣民,驾驶证号****,7月19日驾驶鲁E号小型汽车在登州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4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9.李昌喜,驾驶证号:****,7月20日驾驶鲁HAM号小型轿车在港城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7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0.周玉林,驾驶证号:****,7月13日驾驶鲁EN号小型轿车在胜利黄河大桥收费站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9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1.陈国栋,驾驶证号:****,7月13日驾驶鲁E7T号小型轿车在胜利黄河大桥收费站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7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2.孙兴国,驾驶证号:****X,7月12日驾驶鲁E6Q号小型轿车在北二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7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3.张玉环,驾驶证号:3705989****,6月27日驾驶鲁ENQ号小型轿车在胜兴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0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4.陈国庆,驾驶证号:****X,7月17日驾驶鲁BYK号小型汽车在泰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9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5.杜陶,驾驶证号:3709980****,7月17日驾驶鲁ED号小型汽车在泰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4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6.胡军停,驾驶证号:****,7月9日驾驶鲁EW号小型汽车在泰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6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7.毛广玲,驾驶证号:****,7月14日驾驶鲁EY号小型汽车在泰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3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8.裴美松,驾驶证号:****,7月9日驾驶鲁EMR号轻型货车在泰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0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9.徐加木,驾驶证号:****X,7月14日驾驶鲁JD号小型客车在泰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4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0.邓玉新,驾驶证号:****,7月16日驾驶鲁EN号小型汽车在泰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1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1.韩德敏,驾驶证号:3723995****,7月16日驾驶鲁MB号小型汽车在泰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2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2.王若霞,驾驶证号:****,7月17日驾驶鲁E6B号小型汽车在泰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9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3.赵福强,驾驶证号:****,7月14日驾驶鲁EY号小型汽车在泰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0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4.张荣杰,驾驶证号:****,7月18日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在辛河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6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5.延廷光,驾驶证号:****,7月14日驾驶鲁EM号小型汽车在綦公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6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6.钟行涛,驾驶证号:****,7月20日驾驶鲁EEE号小型汽车在辛河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3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7.王林林,驾驶证号:****,7月15日驾驶鲁EP号小型轿车在顺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9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8.吕本忠,驾驶证号:****,7月15日驾驶鲁EJ8号小型轿车在顺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4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9.燕钦瑞,驾驶证号:****X,7月15日驾驶鲁VSB号小型轿车在顺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4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40.张志强,驾驶证号:****,7月15日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在顺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5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41.李冬,驾驶证号:****,7月15日驾驶鲁EV号小型轿车在顺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1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42.李红,驾驶证号:****,7月16日驾驶鲁E7P号小型汽车在潍高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9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43.韩英新,驾驶证号:****,7月16日驾驶鲁ED号小型汽车在潍高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5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44.崔永强,驾驶证号:****,7月16日驾驶鲁EX3号小型汽车在省道斗柯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4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45.赵志刚,驾驶证号:****,7月17日驾驶鲁GX号小型轿车在G18荣乌高速东营收费站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3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46.王博兴,驾驶证号:3705974****,7月20日驾驶鲁E3U号小型汽车在津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6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47.王海洋,驾驶证号:****,7月17日驾驶鲁M1N号小型汽车在利二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8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48.杜凯,身份证号:****,7月11日无证驾驶鲁EY号小型轿车在利河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3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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