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做好年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各园区、街道、企业:根据《东营市商务局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贸促会关于做好年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商务字〔〕87号),现将组织开展年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原则专项资金申报必须符合《年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的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按规定向经济发展部报送有关资料,各项目累计获得的各级奖补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发生金额。(一)涉及到企业的费用发生时间期限为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发票日期为准),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时发生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二)申报资料使用A4纸打(复)印装订(胶装,一式五份)。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对不清晰的材料将要求提供原件核对或予以剔除,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时一并提交资料清单(一式两份)。申报企业、单位均需填报《实施细则》中的资金申请承诺书。申报资料中的外文需附全本的中文翻译。(三)申报企业要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根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联合开发区财政金融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依据审核结果确定扶持对象。二、其他事项请各园区、街道负责通知本辖区内外经贸企业,务必于11月20日上午11:30前,将完整的申报材料一式5份上报开发区经发部,逾期将不予受理。获得资金扶持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发票及凭证备查,对商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专项扶持资金应用于促进企业外经贸发展,做到专款专用,对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取消三年内各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并追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国际市场开拓扶持政策联系人:崔娜联系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政策联系人:张峻聆联系附件:《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年11月13日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推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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